2022年行业分析报告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环境因素分析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环境因素分析
前言: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国际保险进展的历史表明,责任保险的进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财产保险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目前我国责任保险的进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近几年来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平均为4%左右,而这一指标的全球平均数为15%以上,欧美等国家更是达30?50%。我国责任保险进展的现状不仅与我国保险业进展的整风光貌不协调,也难以满意我国经济进展和社会需要。下面就影响我国责任保险进展的各环境因素进行一些相关分析,并力图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法。
  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进展的环境因素分析
  (一)经济环境
  1.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的进展现状相对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辰而言严峻滞后
  我国自1978年以来国民经济高速进展,GDP从1978年的3624.1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22年的111800亿元,平均年增长速度高达9.396。而保险业务收入年均增长35%,远高于GDP的增
长速度。但衡量一国保险的进展水平不是保费总量指标,而是保险密度(人均保费)与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民生产总值)。近几年我国保险深度平均为2.58%,保险密度为249.08元(折合美元约30美元),远远低于7.8%和393美元的世界平均水平,而财产保险的这两个指标更是低得惊人。我国社会保险不仅掩盖面窄.而且标准低.商业性保险理应有更大的进展,但我国商业保险也远远落后于经济发达国家,一旦重大灾难事故发生后只能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支持和社会救济,我国保险业远未发挥现代保险业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与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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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货币、资本市场来看,保险资金的运用存在较多的不足
  责任保险是高风险的险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需平安有效,才能保证将来有力量履行赔付责任。但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收益率低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2022?2022年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均在70%以上,由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对利率的变动都比较敏感,而且国债收益率过低、期限短、品种少,真正面对机构
投资者发行的数量不多,可进行投资的大多是寿险资金,寿险资金中20年以上的资金占48%,5?20年的占25%,5年以下的只占27%。保险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极大影响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益。01-03年平均投资收益率只在3.5%左右,远低于英美等保险大国8%~12%的水平。
  (2)债券市场发育不完善,严峻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运作。从国债的偿债力量看,中央债券依存度从94年以来都超过了50%,国债偿还率也较高。这一方面表明国家财政过度依靠于国债,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债扩容余地不大。企业债券的主要问题是逾期不能准时兑付。金融债券虽具有较高的信誉等级和流通性,但因其规模太小,对于改善保险公司的投资环境仍旧收效甚微。
  (3)保险公司资金受银行利率的影响,存在较大的利率风险,自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多次调低银行存款利率,保险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严峻影响了寿险公司的偿付力量。虽然这一因素不会直接影响责任保险资金运用,但寿险市场的利差损问题会引起保险资金整体投资的低靡。
  今年我国保险资金已获准直接进入股市,这对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效率等将有较大改善,
同时也要留意加强股市高风险的防范。
  3.保险市场国际化给中国保险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之面临严峻的挑战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虽然是保险市场进展的难得的历史机遇,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不仅会带来先进的管理阅历和崭新的业务品种,服务方式,而且有利于转变观念,培育专业人才和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拓展国内保险公司的承保力量,但是不行否认入世以后的民族保险业也将面临较大的挑战。我国保险业整体水平与外国公司相比差距较大,而且在险种设计、精算技术、中介体系、经营手段、成本掌握等方面也相当稚嫩。入世之后将遭受肯定的冲击是在所难免的,作为起步阶段的国内责任保险领域,更应为此做好充分预备。
  (二)政策法律环境
责任保险的进展有赖于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它一方面要求法律制度(尤其是民事方面)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公众有较强的依靠法律爱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近几年,我国的法制环境已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间续颁布实施了《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大大促进了责任保险的进展,但
是应当留意的是民法还处于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比如产品责任保险的进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欧美一些国家和日本都相继制定了独立的产品责任法。我国尚未颁布特地的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的原则性条文体现在《民法通则》中,产品责任的相关概念体现在《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虽然对归责原则、产品的概念。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第一.在归责原则方面,已承认产品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仍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其次,在产品的概念方面.《质量法》其次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而日本、美国对“产品”的定义则很宽泛,包括一切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不论是加工的还是自然的产品。另外,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爱护尚欠充分,如环境权、知悉权。隐私权等;对严峻的人身损害,远未普及贯彻全部赔偿的原则,这些都不利于人们熟悉到责任风险的存在,看不到责任保险的作用。而且由于法规的缺乏,使得责任保险的开展得不到有力的法律支持,如雇主责任保险目前还不能成为法定保险。
  (三)市场环境
  1.社会公众对责任保险的熟悉度较低
  2022年由国务院进展讨论中心市场经济讨论所与中国保险学会等共同组织了“中国50城市保险市场调研”由该课题的调查数据来看,我国公民对保险的熟悉度仍旧较低,保险在家庭投资中排在储蓄、住房,教育、证券之后。
下表是2000年对消费者进行调查得到的结果。虽然是几年前的数据,现在的状况会有所改善,但它也说明白我国消费者对财产保险的认知度远低于养老,医疗等险种,而对责任保险的认知更是低得可怜(其他项中),对责任保险的了解仅限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对公众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等还非常生疏。这在肯定程度上将影响责任保险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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