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什么
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什么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职⼯⼯伤后,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伤致残⼈员定期进⾏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伤致残⼈员若要求进⾏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那么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怎样的?店铺在下⽂为您详解,欢迎阅读!
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是什么
⼯伤鉴定标准是受伤职⼯被认定为⼯伤后,对伤残程度进⾏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根据《⼯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对⼯伤职⼯伤残等级进⾏鉴定所依据的标准为《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
《⼯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条职⼯发⽣⼯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应当进⾏劳动能⼒鉴定。
第⼆⼗⼆条劳动能⼒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活⾃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级,最轻的为⼗级。
⽣活⾃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和⽣活部分不能⾃理。
劳动能⼒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条劳动能⼒鉴定由⽤⼈单位、⼯伤职⼯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伤认定决定和职⼯⼯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省、⾃治区、直辖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政部门、卫⽣⾏政部门、⼯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建⽴医疗卫⽣专家库。列⼊专家库的医疗卫⽣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医疗卫⽣⾼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掌握劳动能⼒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的医疗卫⽣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伤职⼯劳动能⼒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应当⾃收到劳动能⼒鉴定申请之⽇起60⽇内作出劳动能⼒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劳动能⼒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
综上所述,国家发布《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了,这是新的⼯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符合标准⼀级⾄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五级⾄六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七级⾄⼗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以下即是⼀⾄⼗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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