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
5 分级原则
5.1 一级 |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
5.2 二级 |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
5.3 三级 |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 |
5.4 四级 |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
5.5 五级 |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
5.6 六级 |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
5.7 七级 |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
5.8 八级 |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
5.9 九级 |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
5.10 十级 |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
4.1.3 医疗依赖 指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者。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 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者。
b)一般医疗依赖 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者。
4.1.4 护理依赖 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顶:
a)进食;
b)翻身;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 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 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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