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2014年版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已经发行,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
新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调整情况汇总表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一 级 | 增加 | ||||
删除 | 第3款 |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 |||
合并 | |||||
更改 | 第4款 |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 第3款 |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 |
第5款 |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 第4款 |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 ||
第8款 |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 第7款 | 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 ||
第9款 |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 第8款 |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二 级 | 增加 | ||||
删除 | 第10款 | 双下肢高位缺失。 | |||
第12款 |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 ||||
合并 | 第19款 第20款 |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 第17款 |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 |
更改 | 第5款 |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 第5款 |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 |
第14款 |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第12款 | 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
第15款 |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第13款 | 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
第16款 |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 第14款 |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
第40款 |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 第37款 |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 ||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三 级 | 增加 | 第14款 | 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
删除 | 第3款 | 重度癫痫。 | |||
第13款 | 一侧肘上缺失。 | ||||
合并 | 第25款 第26款 |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²。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²。 | 第24款 | 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²。 | |
更改 | 第1款 |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 第1款 |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 |
第2款 |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 第2款 |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 ||
第7款 |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 第6款 |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 ||
第14款 |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 第12款 |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 ||
第15款 |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 第13款 |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 ||
第23款 |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 第22款 |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 ||
第31款 | 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 第29款 | 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 ||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四 级 | 增加 | 第2款 | 重度癫痫。 | ||
第12款 | 一侧肘上缺失。 | ||||
删除 | 第5款 |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 |||
第15款 |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 ||||
第49款 |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 ||||
第51款 |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 ||||
合并 | |||||
更改 | 第2款 |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 第3款 |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 |
第10款 |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 第10款 |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
第56款 |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 第54款 | 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 ||
第57款 | 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 第55款 | 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 ||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五 级 | 增加 | 第4款 |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 ||
第20款 | 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 ||||
删除 | 第1款 | 癫痛中度。 | |||
第5款 | 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 ||||
第28款 | 一侧眼球摘除者。 | ||||
第35款 | 舌缺损>1/3,但<2/3。 | ||||
第44款 | 十二指肠憩室化。 | ||||
第55款 |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 ||||
第57款 |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 ||||
第59款 |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 ||||
第62款 | 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 ||||
合并 | 第63款 第64款 | 肺功能中度损伤。 中度低氧血症。 | 第56款 | 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 |
更改 | 第11款 |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 第10款 |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中的一项。 | |
第12款 |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第11款 |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 ||
第15款 |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 第14款 | 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 ||
第17款 |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 第16款 | 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 ||
第23款 |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 第23款 |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 ||
第25款 |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 第25款 |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 | ||
第30款 | 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 第29款 |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 ||
第38款 | 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 第36款 | 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 ||
第46款 | 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 第43款 | 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 ||
第46款 | 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 第50款 | 两侧睾丸、附睾缺损。 | ||
第54款 | 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 第51款 | 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 ||
第58款 |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 第53款 | 双侧卵巢切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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