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_(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2014年版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已经发行,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
新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调整情况汇总表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增加
删除
第3款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合并
更改
第4款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第3款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第5款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第4款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第8款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第7款
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第9款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第8款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增加
删除
第10款
双下肢高位缺失。
第12款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合并
第19款
第20款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第17款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更改
第5款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第5款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第14款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12款
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15款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13款
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第16款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第14款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40款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第37款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增加
第14款
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删除
第3款
重度癫痫。
第13款
一侧肘上缺失。
合并
第25款
第26款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²。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²。
第24款
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²。
更改
第1款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第1款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第2款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第2款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第7款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第6款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第14款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第12款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第15款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第13款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第23款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第22款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第31款
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第29款
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增加
第2款
重度癫痫。
第12款
一侧肘上缺失。
删除
第5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第15款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第49款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第51款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合并
更改
第2款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第3款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第10款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第10款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第56款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第54款
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第57款
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第55款
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增加
第4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第20款
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删除
第1款
癫痛中度
第5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第28款
一侧眼球摘除者。
第35款
舌缺损>1/3,但<2/3。
第44款
十二指肠憩室化。
第55款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第57款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第59款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第62款
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合并
第63款
第64款
肺功能中度损伤。
中度低氧血症。
第56款
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更改
第11款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第10款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中的一项。
第12款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第11款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第15款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第14款
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第17款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第16款
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第23款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第23款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第25款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第25款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
第30款
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第29款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第38款
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第36款
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第46款
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第43款
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第46款
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第50款
两侧睾丸、附睾缺损。
第54款
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第51款
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第58款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第53款
双侧卵巢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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