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15
∙【字 号】冀政[2009]116号
∙【施行日期】2009.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意见
(冀政〔2009〕116号 2009年5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确保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是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市积极组织回迁安置房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受项目手续办理、融资渠道、房地产市场变化以及个别地方对回迁安置房建设不够重视等因素的影响,工程建设进度还不够快,个别项目还不能按时回迁。回迁安置房建设事关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和正常生活,居民回迁安置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成效,而且会影响稳定大局。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回迁安置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以更大的推进力度,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确保被拆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
二、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总体要求
把回迁安置房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加强对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快速、高效的推进机制;根据回迁安置房任务,科学制订建设计划,保证按期交付使用,被拆迁居民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年;完善政策措施,广开融资渠道,加快工程进度;搞好规划设计,提高工程质量,提升回迁安置房建设水平,确保被拆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抓紧完善项目手续
(一)尽快完善项目有关手续。各市政府要采取联合审批、一站式办公、政府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等方式,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有关手续,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对建设手续尚不完善的拆迁项目,要认真进行研究,限期办理回迁安置房项目的有关手续,为加快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二)保证回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各市要将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列入计划,对回迁安置房建设在土地供应上优先予以安排。对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用于安置原城中村村民、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居民的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城中村村民、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居民自愿采用出让方式
使用安置用地的,可按政府确认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妥善解决落实刚性规划条件问题。已启动项目,要敦促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给定的规划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加快进行建设。由于城市结构调整的需要,由政府和规划部门依法提出调整规划条件要求的,要在落实规划要求的同时,对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充分考虑。有条件的可采取跨区域综合平衡的办法,保证开发建设的容积率落实规划要求。对无法进行跨区域综合平衡的,可通过适当减免应缴费用或在新项目中给于优惠政策等办法妥善解决。
四、加快回迁安置房工程建设进度安置房政策
(一)抓紧组织开工。对具备开工条件的,要督导开发建设单位,抓紧组织开工建设。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要采取代办、领办等方式,积极帮助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规定的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以便捷高效的服务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争取早日开工,加快建设。2010年底前需回迁安置的项目,争取2009年6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二)加快工程进度。根据项目回迁期限,逐项制订建设计划,合理安排建设工期。要组织好项目施工,择优确定施工企业,切实加快建设进度。对原开发建设单位因资金等原因难以继续实施的项目,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抓紧重新选择开发建设单位。对难以选择新开发建设单位的,由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机构直接进行建设。
(三)确保工程质量。引导开发建设单位搞好回迁安置房的规划设计,使户型设计科学合理。强化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保证回迁安置房的工程质量。同步建设配套设施,确保交付使用的回迁安置房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设施设备达到使用要求。
(四)加强政策引导。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建设单位早开工、快建设、早安置。加大房地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开发建设单位的责任意识,引导开发建设单位认真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开发建设单位要优先安排建设回迁安置房。对认真履行安置协议的,在政策、项目上给予适当的优惠和支持。对不按期建设回迁安置房或擅自延长回迁安置期限的,限制其参加新项目的开发建设,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优化建设环境
(一)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的投融资平台,增加回迁安置房建设的筹资渠道。通过政银企对接等方式,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回迁安置房建设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办理贷款手续。在优先开工建设回迁安置房的同时,抓紧办理配套建设商品房用地等手续,支持开发企业通过抵押贷款等多种方式融资。支持引导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以合理价格促进商品房销售,通过市场筹集建设资金。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认真执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
(二)做好拆迁工作。在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加迁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推动拆迁的顺利实施。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引导货币补偿或异地现房产权调换,适当减少回迁安置量。提供一定的建设用地,提前建设安置房,以建促拆。要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三)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认真组织编制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进一步落实支持和鼓励居民住房消费的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为加快回迁安置
房建设创造较好的市场环境。按照城市区域统一掌握“90、70”政策,调整住房结构,总体上保证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适应回迁安置房建设的需要。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回迁安置房建设,把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各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调度和督导检查。进一步明确责任,实行项目责任制,把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项目,落实到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地回迁安置房建设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
(二)加强协调。各市要加强回迁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协调,明确回迁安置房建设协调机构。定期对回迁安置房建设进行调度,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问题,加大工作的推动力度。
(三)强化监督。各市各部门要对项目手续办理、工程建设进度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促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快建设进度。对推进力度不大、工作进展不快的,要进行
通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影响回迁安置房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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