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3.12.12 |
施行日期 | 2013.12.12 |
安置房政策 文号 | 包府发[2013]130号 |
主题类别 | 住房保障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包府发〔2013〕13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城中村村民)居住条件,带动投资、消费及相关产业发展,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提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3〕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改造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十一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适应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求,按照“市级指导、区级实施、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思路,全面有序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利用4年时间,完成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规模较大的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改造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利用市场机制作用,调动企业与棚户区居(村)民积极性,动员全市力量参与。
2.科学规划、整体改造、分步实施。要科学、合理规划改造区域,允许将开发价值低的未改造非集中连片棚户区与集中连片的棚户区捆绑改造,不能因改造再产生新的“夹心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据计划稳步推进。
3.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安置优先。要充分征询棚户区居(村)民意愿,合理确定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结合住房保障政策,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城中村村民)自愿选择,尽量原地或就近安置,优先选择安置片区,优先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优先建设安置住房,实现阳光征收、满意安置。
4.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完善功能。要坚持配套基础设施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做好安置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公交、污水与垃圾处理
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商业、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现棚户区居(村)民便利入住。
二、改造范围
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市政府公布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及2013年以前未开工的“夹心房”项目和已开工占地面积超10亩的“夹心房”项目。重点区域包括:北梁棚户区,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铁路等沿线城区段,城区出入口区域,中央、内蒙驻包企业职工居住老旧街坊,昆区北部区、赵家营子村、昌福村、赵家店村、气湾村、银匠窑子村、二海壕村、当铺村、四道沙河村、永和窑子村、顶独龙贵村、王老大村、尹六窑子村、井卜石村、永茂隆村、三道沙河村、二道沙河南村、二道沙河北村、二道沙河西村、沃土壕村等城中村。
三、工作职责
(一)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政策、规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
称市棚改办),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审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案,研究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并对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进行指导和实施监督。
(二)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是本地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三)市发改委、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农牧业、林业、审计、城市执法、人防、公共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有关工作。
四、改造模式
依据《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包府办发〔2011〕133号)、《包头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包府办发〔2011〕131号),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采用土地一级开发、政府筹资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改造两种模式,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坚持以土地一级开发方式为主,政府筹资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改造方式为辅。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包府办发〔2013〕227号)执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城中村征拆补偿安置,按照《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包府办发〔2013〕228号)执行。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腾空净地和安置房建设用地可以以招拍挂形式公开出让。
五、计划管理
(一)编制上报计划和方案。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等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功能,编制本地区棚户区(城中村)下一年度改造计划和改造方案(改造方案编制前市规划局需对项目土地进行规划审查),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市棚改办。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改造范围和现状,包括改造位置、四至、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土地类别及比例、拆迁面积、人口情况等。
2.改造方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
3.征地或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包括征地或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进度安排等。
4.棚户区安置房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容积率、投资规模、工程进度安排等。
5.村民安置意见,包括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用地和安置房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工程进度安排及村民入社保计划等。
6.改造成本收益平衡测算。
7.村集体转制和村民身份转换意见。
8.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安排计划。
(二)审定计划。市棚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上报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和方案进行研究讨论,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全市下一年度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批准文件。
(三)计划的实施。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安排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所需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并将安置房建设用地列入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办理安置房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不能单独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按照项目分期建设出具条件;市建委负责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区域列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市教育、公安、监察、财政、民政、人社、农牧业、林业、审计、城市执法、人防、公共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安置房建设
(一)安置房建设模式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选择确定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安置房项目,安置房建设用地采取“限地价竞安置房建设开发成本”方式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实施安置房建设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安置房建设工作进度,通过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向建设单位支付安置房回购资金;已建成安置房项目经验收合格后,
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负责组织安置回迁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安置房产权手续。
(二)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的征收转用报批工作,并负责对安置房建设项目进度、施工组织、工程质量、安全、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竞得安置房建设用地后,与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棚户区(城中村)安置房开发建设及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协议文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起草),并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安置房建设审批管理程序审查后,具体实施安置房建设工作,并完善相关行政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及时将《回购协议》告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本意见精神做好安置房产权办理工作。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安置房建设工作进度按下列方式支付回购资金:
1.安置房回购资金由开发成本和10%的开发利润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工
程建设费用、税金和管理费用,并按经审计的工程决算确定。决算审计的开发成本低于竞买土地时确定的开发成本的,以工程决算审计结果据实支付;决算审计的开发成本超出竞买土地时确定的开发成本的,超出部分由安置房用地竞得人自行承担。
2.土地取得费用全额向开发企业支付。
3.工程建设费用根据监理审核认定的建设进度,按月向施工企业支付,支付比例按照实际完成量的80%确定。剩余费用于房屋交付使用后两年内付清。
4.依法应由开发企业缴纳的税金适时向开发企业支付。
5.开发企业管理费用和利润在《回购协议》签订后按工程预算支付50%,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结清。
6.安置房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理费用直接向监理公司及勘察设计单位支付。
(五)在相关部门对安置房验收合格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安置房办理产权手续,办理安置房个人产权规定由购房人缴纳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七、安置房审批管理程序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