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0]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 们,请崇文区、宣武区、丰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先期试点组织实施,并注意总结经 验,为今后在全市范围推广做好准备工作。 城市危旧房改造是一项关系到众切身利益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有 关部门和单位对试点工作要大力支持,确保其顺利实施。
二OOO年三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共北京市 委、北京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 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精神,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制定 以下办法:
一、危旧房改造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 负责具体落实,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有关的协调工作。
二、市和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在对全市危旧房情况重新进行普查的基础上, 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房屋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编制所辖区域危 旧房改造计划,进一步明确近期和远期工作目标。
三、有关部门要简化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本市计划部门 可 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危改小区市计划部门会 同市建设部门在接到区县计划部门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 审批手续。
四、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危旧房改造区(以下简称危改 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不同地段的限高和容积率,明确用地性质,并考虑文物 保护等问题。
五、危改区的规划设计要符合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设计要符合规划设计指 标和规范
要求,确定合理的经济指标,以确保各项规划设计指标的落实。
六、本办法所指危旧房改造安置对象为,在危改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 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七、安置危改区居民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安置:用于安置的房屋 原则上只售不租;安置房费用根据不同情况由居民、单位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就地 安置、异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鼓励异地安置。
八、在危旧房改造中,对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积予以安 置;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安置。
(一)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
(二)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 的(含)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1套二居室。
(三)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含)不足40平方米的 ,安置1套三居室。
(四)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含)的,对于超过部分可以比照本条前三款 标准予
以分套安置或者增加 居室间数。 按上述标准测算,安置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以按照人均建筑面积 5平方米安置。
九、对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属自住房屋的,按照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 算;属承租房屋的,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1.33倍计算。
十、对在危改区内有本事常住户口,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危改区内无正 式住房,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并且本人在危改区外别无正式住房的居民 可以给予适应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居民,视为在本危改区以外有正式住房:
(一)本人或者其配偶在危改区外国有土地上自有或承租住房的;
(二)本人在危改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 的;
(三)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本市近郊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集体土 地上自有正式住房的。
十一、危改区内居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购买安置房:
(一)对被拆除的非成套住宅房屋和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属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 过原建筑面积以内的部门,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并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属 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以内 的部分,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 人均15平方米的部分,应按照当地经济实用房价格购买。
(二)对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成套住宅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等于原建筑面积的部 分不差价,超过或者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差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定。
安置房政策十二、危改区居民就地安置的,一律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十三、危改区居民异地安置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者给予经济补偿,增加 安置面积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危改区居民实行货币补偿 的,补偿款计算方式为: 补偿款=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原建筑面积×(1+补偿系数)。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 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 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
定。 补偿系数一般不超过0.7,具体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十四、异地安置房以积压控制房为主。对不能直接上市销售的积压房,应当办理 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手续。 以积压的空置房安置危改区居民的单位,可以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 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 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五、危改区居民购买安置房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住 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先保证危改区 居民的住房抵押贷款手续,并简化贷款手续。 危改区居民按照上款规定仍无力购房的,经区、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就地 或者异地承租廉租屋。 有关建设单位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专项贷款支持,以缓解危改前期投入大、资 金平衡难的矛盾。
十六、对被拆除私有非成套住宅房屋的所有人,按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 新给予补偿。 对以房改成本价购买成套住宅房屋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照届时房改成本价补 偿;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原建筑面积安置并结算差价的,不予补偿。 对被拆除公有住宅房屋的所有人不予补偿。
十七、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返还,但不补差价;不能按原建 筑面积返还的,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十八、在危旧房改造过程中,实施单位拆除交通、公交、绿化、供电、供水、供 气、供热、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市政公共设施时,应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 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在需还建的设施交用前,应当先建临时设施,以确保危 改区毗邻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在危改区内拆除军产、宗教产、外侨产、代管产等的房屋,安置补偿办法由市国 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九、危改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家委员会的作用。凡经当地居民共同 讨论同意的的危改方案,危改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积极支持,并在规定期限内搬出, 以减少周转时间。对在规定期内未搬出的,应按照先腾地,后处置的原则处理。
二十、对在危改项目安置用房中,属居民按房改价购买的面积和单位的原拆除面 积部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规定免收各项税费;属新增的居住用房建筑面积部分,可 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征收有关税费,其他用房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征收有关税费。 经有关部门批准,
按本办法实施危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交有关费 用,但应签订补交办法和期限的协议。
二十一、危改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承包制、设计施工总承包制和工程监理制。各有 关部门和单位要顾全大局,加强配合,加强施工管理,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 质量和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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