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城乡建设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时间: 2012-01-19
为确保门头沟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项目和范围
征收项目、征收范围:根据城乡建设重点项目情况确定.具体见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二、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有住宅承租人。
三、搬迁及奖励期限
政策咨询期、搬迁奖励期限:根据城乡建设重点项目情况确定。具体见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制发的该项目《致全体居民的一封信》.
四、征收工作原则
为保障采空棚户区改造及重点工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落实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总体要求,征收工作坚持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定向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
五、房屋产权和面积认定
(一)私有房屋按所有权证标明的产权人和建筑面积计算。
(二)承租公有房屋的,按租赁合同标明的承租人和使用面积的1.33倍计算建筑面积(已标明建筑面积的除外)。
公有房屋产权人未书面明确将全部产权转移给承租人的,按照征收租赁房屋规定执行。
承租人去世的,由产权单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出具现承租人、房屋面积等证明。
(三)无证房屋认定
1、农村私有房屋院内无证房屋的认定
农村私有房屋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39号)中“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和“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标准认定”的规定,按照实际情况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未经批准建设的二层及以上房屋、地下室和超出宅基地标准之外的部分只给房屋重置成新价。
2、城镇居民私有房屋院内无证房屋的认定
城镇居民私有房屋院内无证房屋,参照前款“农村私有房屋院内无证房屋的认定”办法予以认定。
3、承租公有房屋院内无证房屋的认定
承租公有房屋无租赁证明的,由产权单位出具现承租人、房屋面积证明.
承租公有房屋(含已购公房)院内无证房屋,60%计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4、按以上规定对无证房屋的补偿,需本人提出申请,属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审核后,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方可认定。
5、无证房屋的认定,在搬迁期限内有效,超出搬迁期限将不予认定。对于侵街占巷、私搭乱建、抢建房屋一律不予确认。
六、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该项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再享受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政策。
货币补偿款计算公式:
征收评估价款=[(基准价格×K+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征收房屋建筑面
积+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被征收房屋总补偿价=征收评估价款+征收奖励、补助费
货币补偿的基准价格按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2、房屋产权调换:按照以上规定,以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调换安置房,并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重置成新价补偿,承租公有房屋的不给房屋征收重置成新价补偿。
房屋产权调换应安置房面积标准是:
住宅平房:
应安置房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3+20平方米
成套住宅楼房:
多层换多层:应安置房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5平方米
多层换高层:应安置房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补交差额安置面积房款。协议安置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放弃部分安置房),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按基准价格给予补偿。
七、征收奖励、补助费标准
(一)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签订征收协议、搬家腾空房屋并上交相关权属证明的,按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给予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期房安置周转补助费:
1、工程配合奖:80000元。
2、提前搬家奖:15000元。
3、选择期房安置周转补助费标准(按应安置房面积分别计算):
4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户1000元/月;
40平方米(不含)以上6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户1500元/月;
6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每户1800元/月.
4、搬家补助费(自行搬家):每建筑平方米15元/次。选择期房安置按2次计算。
5、移机费:电话移机费235元/部;空调移机费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300元/户;热水器300元/台,宽带350元/户。
6、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具有有效经营执照的营业房屋,根据营业面积,800元/平方米.
7、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原住房的低保户和残疾人给予补助:
低保户补助:5000元/人(以低保证为依据)
残疾人补助:对无工资收入或退休金的残疾人,以残疾证为依据,每人补助8000元。
(二)奖励期截止日以后,提前搬家奖1。5万不予发放,工程配合奖8万每超一天递减2万。
八、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标准、超面积结算价格、选房
为妥善解决被征收人安置问题,政府提供政策性保障用房。
(一)期房安置
1、期房安置地点:石泉砖厂安置房地块、石门营安置房地块、黑山安置房地块(黑山地块安置房源有限,选完为止。)
2、临时周转期限:周转时间以《致全体居民一封信》的内容为准。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计算。
3、期房安置户型、面积确定
应安置房面积在40平方米(含)以下的安置一居一套,面积为40平方米左右(含公摊面积);
应安置房面积在40平方米(不含)以上60平方米(含)以下的安置两居一套,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含公摊面积);
应安置房面积在60平方米(不含)以上80平方米(含)以下的安置三居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左右(含公摊面积);
应安置房面积在8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按以上面积标准计算,可分套安置,但安置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的20(含)平方米.
(二)现房安置:
1、安置房地点、安置房户型、面积:根据项目情况具体确定
安置房户型为一居室、二居室。一居室面积为36㎡左右(含公摊面积),二居室面积55㎡左右(含公摊面积)。现房房源有限,选完为止。
2、安置房户型、套数的确定
以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按照本办法房屋调换应安置房面积标准计算出应安置房面积,根据应安置房面积及现房户型、面积确定实际安置户型、套数。
3、现房安置无临时周转补助费。
(三)按期房、现房安置标准计算安置面积,但协议安置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的20(含)平方米。
(四)超面积购房价格
协议安置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暂时由被征收人按标准层价格每平方米4500元购买,安置时其他楼层价格按系数调整,统一核算.
(五)安置房的选择顺序,以选房排序时间为准.选房排序时间,按以下两种形式确定:
1、在协议约定时限内交房的,以签约时间为选房排序时间;
2、未在协议约定时限内交房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选房排序时间。
安置时以不同拆迁(征收)项目启动时间顺序分批、分楼、分层次安置.
(六)安置协议为被征收人选购安置房的凭证,安置房源由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提供.
(七)安置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前,不得转让.安置房政策
九、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宅承租人房屋产权不明确等房屋的征收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居住在征收范围外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通知该房屋所有人办理征收补偿安置手续,其代理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房屋搬迁期限届满,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产权、公有住宅承租人的使用权不明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宅承租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经区政府批准的《门头沟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安置房屋产权管理
安置房的产权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房屋。征收自住私有房屋安置房按产权对等的原则办理。
十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办法由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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