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牛砦安置房建设项目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由来
为加强郑州市城中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郑政文[2009]326号),明确了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原则、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建设和拆迁安置,以及优惠政策和审批程序。通过对郑州市的城中村进行改造建设,逐步完成村民变市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行政村变为社区,村民待遇变为市民的转变。
随着郑州市城市建设的发展,牛砦行政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现有具有环境和条件不能满足村民的需求,村民迫切需要改善居住环境和条件,区域发展速度的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持续推进,项目地块开发受到的大力支持,为牛砦社区合村并城项目的开发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优越的外部环境。为此,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政府通过合理规划,有效利用现有土地,合理安置村民,新建安置村民住宅及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以达到彻底改善村民居住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高新区新城建设,强化生态居住功能的目的,并委托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
本项目已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批复,批复文件号为郑开管文[2013]199号。项目位于杜英街
北、金柏路东、枫香街南、黑松路西。规划总用地面积约134434平方米(共包括M91-01、M91-03、M96-03、M96-04和M101-07五个地块),投资17.2亿元,总建筑面积约57.4万平方米,其中M96-04地块暂不进行开发,如需开发,另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则本次评价过程中实际建设用地面积107531平方米,投资15亿元,总建筑面积507865.5平方米。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本项目为安置房建设属于鼓励类中第三十七项“其他服务业中”中的第1款“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安置房建设,确保村民早日回迁,按时回迁,经高新区管委会请示郑州市政府,允许项目在土地等手续不完善情况下,安置房先行开工建设,并获得批示同意(见附件9),目前,M91-01、M91-03、M96-03地块已开工建设,M101-07地块场地已平整,尚未开工。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有关条款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要求,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0万m2以上,因此,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013年11月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南佳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人员踏勘现场,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对工程的建设等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并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项目所在地周围区域的环境特征,在现场踏勘、资料调研、环境监测、数据核算的基础上,并根据编制完成了《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高新区牛砦安置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M91-01、M91-03、M96-03和M1
01-07地块)》(送审版),2015年3月31日,郑州市环保局组织对本项目现场进行了勘查,根据郑州市环保局意见,我单位对报告进行了修改,供建设单位呈报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1.2 指导思想及评价目的
结合工程及工程所处地区的特点,以详实、细致的基础资料与数据为基础,按照导则的要求开展评价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和清洁生产的环境管理方针,着眼于可持续发展,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本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判断、预测、选择和导向”功能是本次评价的主要目的和指导思想。
1.2.1 指导思想
(1)通过现场核查及查阅有关设计资料,了解项目建设情况。
(2)据国家、河南省有关环保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定以及环评执行标准,结合新建项目的特征和区域环境特点,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价工作。
(3)根据环境评价技术导则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对区域环境现状进行监测和评价。
(4)根据当地自然、社会经济环境特征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规划,结合工程周围环境质量状况,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述建设工程的可行性。
(5)从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目的出发,提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对策和建议,指导工程建设及运行,做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6)以科学认真的态度,达到评价结论明确、准确和公正、可信的要求。1.2.2 评价目的
(1)通过监测和利用已有监测资料,掌握评价区域环境空气、声环境、水环境
等环境质量现状。
(2)对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范围做出预测评价;对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进行论证,提出必要的建议;并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通过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结果,结合总体规划和周边环境,对项目的环境可行性分析,为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2.3 评价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科学发展的要求,本次环境影响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评价原则;
安置房政策(2)早期介入原则;
(3)完整性原则;
(4)广泛参与原则。
1.3 评价对象
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高新区牛砦安置房建设项目包括M91-01、M91-03、M96-03、M96-04和M101-07五个地块;其中M96-04为商业地块,本次暂不进行开发,如需开发另行办理环评手续。项目安置楼底层设置小百货、日杂、药店等便利店,同时,在M96-03地块设计有幼儿园和托老所,如底层入驻餐饮等营业场所或幼儿园和托老所入驻时,需按相关要求,需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本次评价对象为郑州高新区牛砦安置房建设项目中M91-01、M91-03、M96-03和M101-07四个地块的安置房建设。评价时段为施工期、运营期。
1.4 编制依据
1.4.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1998年;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02),2008年;
(1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2005年;
(14)《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八部委,1997年;
(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16)《河南省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南省环保局豫环文[2006]2号);
(17)《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通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2013.5.9;
(18)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19)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2013]18号)。
1.4.2 技术依据
(1)HJ2.1-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2)HJ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3)HJ/T2.3-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4)HJ2.4-200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5)HJ19-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
(6)HJ/T393-2007《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1.4.3 有关文件
(1)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高新区牛砦安置房建设项目环评委托书,2013.11.30;
(2)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高新区牛砦安置房建设项目的批复(郑开管文[2013]199号),2013.8.13;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业务会(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会)会议纪要([2013]146号),2013.9.29;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高新区牛砦社区合村并城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郑政函[2014]3
号),2014.1.6;
(5)项目选址意见书,2013.11.21;
(6)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高新区牛砦安置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郑开环函[2014]5号),2014.2.19;
(7)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高级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对牛砦社区合村并城项目改造方案(一期)的审查意见(郑国土资高分文[2014]52号);
(8)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安置房建设的请示(郑开管文[2013]197号);
(9)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管理局关于污水去向的证明,2015年3月16日。
1.5 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2014年2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出具了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意见。具体标准如下:
1.5.1 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地表水环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
(3)地下水环境:《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
(4)声环境:《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4a类标准;
(5)土壤环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
(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
环境质量标准见表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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