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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里堡镇王各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6.21
【字 号】密政发〔2017〕40号
【施行日期】2017.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里堡镇王各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密政发〔2017〕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密云区十里堡镇王各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1日
 
密云区十里堡镇王各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将密云县十里堡镇王各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我
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意见》(京建函〔2014〕304号),十里堡镇王各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纳入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合情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迁范围
  项目北至京密路,南至潮白河,西至西统路,东至王各庄居委会行政界线(具体范围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拆迁人为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拆迁人为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被拆迁人无法提供权属证明资料或对权属证明资料存在争议的,由宅基地认定组进行认定。
  三、面积认定
  (一)宅基地占地面积的认定
  宅基地占地面积按照建房批示和其它合法有效批准文件载明的面积确定。被拆迁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批准文件或存在争议的,以王各庄宅基地认定组认定结果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及经营面积的认定
  1.结合王各庄实际情况,房屋建筑面积按实测建筑面积确定。
  2.经营面积与被拆迁人持有的有效工商执照登记的建筑面积相符的,按照工商执照登记的建筑面积认定;有效工商执照未登记建筑面积或登记建筑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不符的,由拆迁现场指挥部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认定,但最大不超过宅基地认定面积的50%。一宗宅基地内持有多个营业执照的,总认定经营面积最大不超过宅基地认定面积的50%。
  四、宅基地认定组
  由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宅基地认定组,认定组负责对被拆迁人、宅基地面积及宅基地审批年限等内容进行认定。
  认定程序如下:
  (一)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宅基地认定原则、程序,并选举出9人组成的认定组。居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宅基地认定原则、程序应在公示栏公示。
  (二)认定组在区、镇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认定原则、程序进行认定,并在认定结果单上签字。认定结果应在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在公示期间,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由被拆迁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认定组重新进行认定。重新认定后的结果由认定组签字后进行再次公示。
  (四)居民代表大会对公示后的认定结果进行确认。王各庄居委会对居民代表大会确认的认定结果加盖居委会公章后,报镇政府备案。
安置房政策  (五)上述流程通过后的认定结果为本次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五、专业服务机构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以下机构为本项目专业服务机构:
  (一)北京首佳联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拆迁管理咨询机构;
  (二)北京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评估机构);
  (三)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
  (四)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为测绘机构;
  (五)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为拆迁服务机构;
  (六)北京新奥合力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为房屋拆除机构。
  六、拆迁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按照回迁安置方式进行补偿。被拆迁人搬迁交房后,应就拆迁补偿款扣减安置房费用后,与拆迁人进行结算。
  计算公式:结算发放款(补偿款)=拆迁补偿总款-安置房总费用
  拆迁人取得交房验收单及送审资料合格后,将结算发放款(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
  七、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分值标准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参照密云区目前实施项目的实际情况,本项目重置成新估价分值标准由《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规定的295元/分,调整为397元/分。
  八、补偿项目
  (一)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附属物补偿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拆迁人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实际经营的房屋;
  2.提交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且标明的营业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
  (三)机械设备补偿费或迁移费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补助项目
  (一)搬迁费
  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算,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计算。用于计算搬迁费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认定宅基地占地面积的75%。
  (二)各项移机、移装费
  1.每部电话、宽带两次移机费共计470元;
  2.有线电视移装费200元;
  3.每台空调两次移机费共计800元;
  4.每个热水器、太阳能两次移装费共计600元。
  (三)周转费
  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月计算,不足1800元/月的按照1800元/月计算。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周转费标准计算。用于计算周转费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认定宅基地占地面积的75%。
  被拆迁人在奖励期内签约并交房的,周转费自奖励期开始之日起计算;被拆迁人在奖励期之外签约的,周转费自交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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