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补偿安置、奖励怎么算?
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补偿安置、奖励怎么算?
关于进⼀步明确城中村(旧村)
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合理确定安置⽤房综合成本造价,统⼀全县奖励标准,维护房屋所有权⼈的利益平衡,根据《永嘉县保障性安居⼯程(四策合⼀)建设管理试⾏办法》(永委发〔2013〕4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指导性意见。
统⼀安置⽤房综合成本造价
安置⽤房⾼度为24⽶(含)以下(简称低、多层建筑)的,其综合成本价为2600元/平⽅⽶;安置⽤房⾼度为24⽶以上,54⽶(含)以下的(简称⼆类⾼层建筑),其综合成本价为3200元/平⽅⽶;安置⽤房⾼度为54⽶以上的(简称⼀类⾼层建筑),其综合成本价为4200元/平⽅⽶。综合成本价每两年调整⼀次,在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的补偿⽅案中予以明确。
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构成:1.建安成本;2.⼟地成本(国有划拨的征地成本);3.⼩区内各项配套费;4.⼯程前期其它费⽤(代建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政府规费等);5.基本预备费;6.资⾦成本(利息);7.其他费⽤。
统⼀补偿安置计算⽅式
(⼀)被征收⼈选择就地产权调换⽅式的,被征收合法房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装修等因素进⾏评估予以补偿;被征收⼈需缴纳应安置⾯积(包括被拆除合法房屋同等⾯积和空翻⾯积)的购房款,其价格统⼀按综合成本价计算;
(⼆)被征收⼈选择“三五底顶”安置⽅式的保障房,⼈均30平⽅⽶以内的安置⾯积,其价格按综合成本价计算;超出⼈均30平⽅⽶,但不⾼于⼈均50平⽅⽶的安置⾯积,其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80%计算。
统⼀奖励政策
被征收⼈选择就地产权调换⽅式,并且按实施计划规定时间完成项⽬前期⼊户调查、⼟地征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旧房并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可对应安置⾯积(包括被拆除合法房屋同等⾯积和空翻⾯积)给予奖励,其标准为:
(⼀)⼀类⾼层建筑不⾼于2000元/平⽅⽶;
(⼆)⼆类⾼层建筑不⾼于1200元/平⽅⽶;
(三)低、多层建筑不⾼于700元/平⽅⽶;
征收地块范围内的被征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率与腾空率都达到100%的,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积300元/平⽅⽶的标准奖励给被征收⼈。
增购⾯积和选择“三五底顶”安置⽅式的(除符合保障房补助相关政策外)不享受奖励政策。具体奖励⽅式根据各项⽬的实际情况由实施单位在安置补偿⽅案中确定。
⾮政府投资项⽬在存量建设⽤地满⾜安置房⽤地后,将剩余存量建设⽤地盘活出让,所需奖励经费在所得出让⾦(扣除应缴规费后)内⾃求平衡,并统⼀纳⼊前期合理费⽤。
统⼀前期⼯作费⽤
选择《永嘉县保障性安居⼯程(四策合⼀)建设管理试⾏办法》(永委发〔2013〕42号)第七条第⼆、三项模式实施的项⽬,前期⼯作费⽤包括⼊户测量评估、旧房重置价、规划编制、临时过渡、搬迁、符合政策规定的各项奖励、中介代理劳务费⽤、财务成本、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道坦、电话、电视、电表、⽔表、青苗)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合理费⽤。
统⼀出让⾦返还规定
统⼀出让⾦返还规定
根据浙政发〔2011〕34号⽂件规定,选择《永嘉县保障性安居⼯程(四策合⼀)建设管理试⾏办法》(永委发〔2013〕42号)第七条第⼆、三项模式实施城中村(旧村)改造建设的项⽬,县⼈民政府对存量建设⽤地(涉及新增建设⽤地的,其出让⾦由政府全额收取)出让⾦总额须按相关资⾦的⼀定⽐例计提收取后,
县⼟地储备中⼼将剩余的出让⾦优先⽤于该项⽬的前期⼯作费⽤,余额部分按照《永嘉县保障性安居⼯程(四策合⼀)建设管理试⾏办法》(永委发〔2013〕42号)第七章第⼆⼗六条有关规定执⾏。安置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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