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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9.10
【字 号】毕府办通〔2015〕69号
【施行日期】2015.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5〕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
 
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一届七次全会精神,稳定和刺激住房消费,支持房地产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大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
  (一)实行购房消费补贴和税收优惠
  1.实行首次购房奖励。个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由购房地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2.实施契税财政补贴。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由购房地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实缴契税额30%的补贴。
安置房政策
  3.首次购房奖励和契税财政补贴由县(区)财政局根据住建(房产)部门出具的奖励和补贴证明,从房地产税收收入中予以解决,自2015年9月10日起执行,暂定两年。
  4.实行二手房交易税收优惠。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二)放宽公积金贷款限制
  5.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6.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差补贴,补息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8.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各自职责,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和放款速度,
做到应贷尽贷。
  9.银监部门应将首付比例为20%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户纳入委贷银行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的范围,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
  (三)加大住房消费金融支持
  1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11.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按40%执行,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减轻购房者利息负担。
  (四)放宽购房落户及其子女入学政策
  12.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凡在我市行政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凡购房落户均可办理城市户口。
  13.子女可根据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所在地,在相应学区内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着力营造房地产开发的良好环境
  (一)强化政府综合协调作用
  14.建立房地产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金融、税务、统计、消防、气象、环保、供水、供电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房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规范行政审批和收费
  15.全面清理涉及房地产市场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明白卡,全面取消没有审批依据的限制性审批。
  16.相关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房屋登记业务时,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技术规程》中的相关要求,不得擅自增设门槛、增加要件和延长办理时间。
  17.对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在企业提出申请后3日内予以审核。对各县(区)确定的房地产重点项目、列入贵州省100个城市综合体名录、落户省市示范小城镇的房开项目和有后续项目的诚信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适当降低。
  18.切实落实国家和贵州省清理收费的各项政策,取消住房建设和消费环节的不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收费制度和标准,切实为房地产企业减负。
  19.对符合条件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予减缴免缴。加强对新建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凡是按规定需返退的各类基金、保证金等,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办事时间,及时予以返退。
  (三)搭建房地产开发金融支持绿通道
  20.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部门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为达到预售条件的经营性用房提供商业贷款,积极开展和拓宽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业务。
  21.提高贷款效率和审批速度。切实落实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关于支持合理住房
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保证住房贷款额度,缩短房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并加大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的信贷支持。
  2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合同签订时,承诺放款日期,并在约定期限内放款。
  三、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
  23.积极争取国家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既优先改造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又重点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位置重要、对优化城市布局和促进房地产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棚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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