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法】上海市杨浦区集中登记地认定管理办法集中登记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推动本区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杨浦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就规范本区集中登记地的申报、认定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登记地,是指为创业初期尚不具备办公条件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主体提供的用以申办住所登记的非居住用房。
第三条集中登记地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总体规划。
第四条允许从事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摄影摄像或设计、咨询等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企业,在集中登记地登记。
第五条企业入驻集中登记地,不再需要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房屋室号分割,统一使用该集中登记地地址进行登记。
第六条登记机关在核准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时,应在住所栏加注“(集中登记地)”,如“上海市杨浦区**路**号(集中登记地)”。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集中登记地申报方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集中登记地申报方为经区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园区或经合法注册的众创空间,且成立一年以上;
(二)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产业集聚度较高,有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发展规划;
(三)具有组织健全的专门管理机构和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
(四)具有完善的政策培训指导、商务秘书服务、企业信息跟踪、企业档案管理、风险提示管控等配套服务管理制度。
(五)申报方对集中登记地享有三年以上的使用权。
第八条申报集中登记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集中登记地认定申请书;
(二)园区设立批文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方基本情况及发展规划介绍;
(四)申报方为众创空间的,提供上年度众创空间内入驻企业的纳税情况报告;工商查档
(五)各项配套服务管理制度;
(六)集中登记地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复印件;
(七)集中登记地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区市场监管局和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为区政府授权的集中登记地认定部门。
第十条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投资促进办公室组织评审,并可视情由财政、税务、发改委等部门共同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集中登记地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由区市场监管局和区投资促进办公室组织复审。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集中登记地管理方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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