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银⾏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
⽬录
第⼀章总则
第⼆章风险管理量化⽬标
第三章风险识别与认定
第四章贷款资产风险控制
第五章⾮贷款资产风险控制
第六章资产风险补偿
第七章监测与考核
第⼋章奖惩规定
第九章组织实施
第⼗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商业银⾏实⾏风险管理的要求,根据⼈民银⾏的有关规定,结合银⾏经营机制改⾰和企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银⾏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条资产风险管理的主要⽬的和基本任务是:正确识别和认定资产的经营风险,建⽴并强化风险的防范、控制和清收、补偿机制,降低资产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提⾼资产质量。
第三条资产风险管理遵循量化管理、防范为主、努⼒转化、及时补偿的原则。对增量重在风险的事前防范;对存量重在风险的转移消化;对已有损失重在及时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资产”系指中国⼯商银⾏业务状况表所列表内资产及或有资产。本办法所称“资产风险管理”指中国⼯商银⾏辖内机构运⽤量化⼿段和各种⽅法,对辖内资产营运中的各种风险进⾏识别、认定、控制、监测、处置的⾏为过程。本办法适⽤于中国⼯商银⾏辖内机构的各项本币、外币资产业务。本办法所称分⾏是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
第⼆章风险管理量化⽬标
第五条设⽴整体、分业两类量化指标,控制各类资产的风险含量。
第六条整体量化指标。全部资产的风险含量逐步控制在60%以内。
第七条分业量化指标。包括⼯业信贷、商业信贷、技改信贷、住房信贷、投资、拆放存放、外汇业务、内部资产等分业风险含量控制指标。
分业指标值由有关专业部门根据整体⽬标的要求分别确定,统⼀下达。
第三章风险识别与认定
第⼋条资产风险基本权数规定。风险基本权数规定是识别和认定各类资产风险含量的基本标准。
根据不同授信对象和资产类型,将风险基本权数分为0、10%、20%、50%、100%五个档次。
第九条客户信⽤风险等级评价标准。依据客户影响资产安全的主要因素,将客户信⽤标准划分为AAA、AA、A、BBB、BB、B六个等级。客户信⽤等级系数由总⾏确定(另⽂下发)。
第⼗条资产形态风险评价标准。将现有资产划分为正常资产和⾮正常资产(含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各类资产形态系数由总⾏确定(另⽂下发)。
第⼗⼀条贷款资产风险的识别与认定。以最终风险权数为识别认定贷款风险含量的标准。最终风险权数超过0.6的贷款,列为⾼风险含量资产。
第⼗⼆条各项⾮贷款资产风险的识别与认定。以最终风险权数为识别认定⾮贷款资产风险含量的标准。最终风险权数超过0.6的列为⾼风险含量资产。
第⼗三条或有资产风险的识别与认定。或有资产以最终风险权数为其风险识别认定的依据。最终风险权数超过0.6的列为⾼风险含量资产。
第四章贷款资产风险控制
第⼗四条建⽴健全贷款风险结构调整机制,严格控制⾼风险含量贷款资产。
(⼀)流动资产信⽤放款⽐重要逐步降低;对A级以下企业⼀般不再发放信⽤贷款;对BB级以下企业只发放担保、抵押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全部实⾏有效担保或有效抵押。
(三)逾期、呆滞、呆帐贷款要分别控制在各项贷款余额的10%、5%、2%以内,要求逐步下降到8%、5%、1%并对三类贷款实⾏专门管理。
第⼗五条建⽴健全贷款审批机制
(⼀)以贷款风险含量为主结合贷款额度⼤⼩,确定各级⾏的贷款审批权限。
(⼆)各分⾏适当上收风险含量⾼额度⼤的适当下放风险含量低额度⼩的贷款的审批权限,限度由各分⾏⾃⾏决定。
(三)完善各级⾏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对⾼风险含量的⼤额度贷款,在信贷部门提供初审意见的基础上,必须交由各⾏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再送有权审批⼈审批。
第⼗六条建⽴审批、发放、检查职能分离或岗位分离的贷款管理制度,健全审贷分离和相互制约机制,落实各环节的责任。
第⼗七条建⽴贷款法律审查制度。对各类贷款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意向书、财产抵押契约及有关清单、凭证等,必须经过法律审查,确认其合乎法律程序和规定,具有法律效⼒。
第⼗⼋条完善借款合同管理办法。避免⽆效抵押和⽆效担保。办理担保贷款须取得担保单位开户⾏的承诺。
第⼗九条建⽴贷款风险投放企业控制机制。
(⼀)对全部贷款风险含量⼤于0.6的企业,列为贷款风险投放企业。
(⼆)对贷款风险投放企业实⾏严格的专门管理。包括:信贷⼈员上门催收贷款;对原⽋贷款全部转为担保或抵押贷款,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更换借据,上浮利率,订⽴贷款分期偿还协议;将企业信⽤和资产状况通报银⾏同业;停放新贷;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严格控制企业结算帐户的使⽤。
第⼆⼗条建⽴贷款风险投放区控制机制。
(⼀)对全部贷款风险含量⼤于0.6的贷款辖区或部门,列为贷款风险投放区。
(⼆)上级⾏对贷款风险投放区的贷款投放实⾏区域控制,对所在银⾏限期整顿,并适当上收其贷款审批权,下调其存贷款⽐例。
第⼆⼗⼀条加强对转换机制企业的风险贷款的清收。对转产、合并、兼并、合营、分⽴、租赁、承包、划⼩核算单位、停产、濒临破产等企业的贷款,必须依法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在此基础上,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区别不同情况,积极清收。对与我⾏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破产企业的债务处理权集中在总⾏。
第五章⾮贷款资产风险控制
第⼆⼗⼆条合理配置各项⾮贷款资产,严格控制⾮贷款资产的风险含量。通过统⼀管理、部门负责,压缩⾼风险含量资产,防⽌资⾦闲置,提⾼资⾦使⽤效率。
第⼆⼗三条必须留有⾜够的备付性资产。
(⼀)各分⾏的备付⾦最低不得低于各⾏核定的⽐例值;最⾼不得⾼于总⾏核定⽐例值的40%。
(⼆)各分⾏对辖内的备付性资产根据季节性⽀付规律实施控制。确定各分⽀机构备付性资产的⼀般上下限和⽀付⾼峰期上下限,并及时调整。
第⼆⼗四条严格控制投资性资产。
(⼀)风险基本权数达100%的证券购买及其它投资审批权集中在总⾏。
(⼆)国债及政策性⾦融债券的购买及抛售的审批权,集中在总⾏。
第⼆⼗五条对拆放同业资产建⽴按风险含量⾼低划分审批管理权限的制度。
(⼀)对风险程度较⾼的⾮银⾏⾦融机构不应拆放资⾦。
(⼆)拆出资⾦不得超过本⾏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的15%。
(三)对单个拆借客户的拆放额,⼀般控制在其实有资本总额之内。
(四)对风险权数达100%的拆放同业审批权,⼀律集中在分⾏。
(五)市地分(⽀)⾏辖内分⽀机构不得对外拆出资⾦。
(六)拆放资⾦期限严格控制在三个⽉以内。
(七)积极推⾏抵押和担保拆借。
第⼆⼗六条对委托代办资产中的投资信贷类资产,参照本办法第四章各条掌握。在政策范围内严格控制⾼风险含量委托代办资产。
第⼆⼗七条对存放联⾏资产必须及时清算,严格控制总⾏有关汇差清算的规定,定期及时清缴应付汇差,清收应收汇差。并按照《中国⼯商银⾏资⾦管理暂⾏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实⾏制裁。
第⼆⼗⼋条严格控制其他内部资产的风险含量。
(⼀)对应收未收利息要严格控制在《中国⼯商银⾏资产负债⽐例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
(⼆)对各种应收款项要建⽴健全审批制度,并及时追收。
(三)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折旧、清理要严格按照《⾦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管理。其中,除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的⽀配权和处分权集中在总⾏。
工商查档第⼆⼗九条对或有资产实⾏风险控制。
(⼀)凡与涉外有关的保函、利率汇率合约,除另有规定外,均由总⾏审批。
(⼆)除另有规定外,市地分(⽀)⾏辖内机构不得提供国内业务担保和各种贷款承诺。
(三)市地分(⽀)⾏担保及各种贷款承诺加负债的总和不得超过资本⾦的20倍。
(四)买⼊100万元以上的远期资产须经总、分⾏审批。除另有规定外,市地分(⽀)⾏辖内机构不得买⼊远期资产。
第六章资产风险补偿
第三⼗条转移资产风险。压缩担保、抵押贷款及拆放中的⾼风险含量资产,逐步减少直⾄消除BBB级以下客户提供的担保,逐步减少直⾄消除风险权数为100%的担保抵押贷款和拆放。
第三⼗⼀条积极试⾏利⽤集团联保、信⽤保险等⽅式转移信贷风险的办法。
第三⼗⼆条加强呆帐、坏帐准备⾦管理,合理补偿资产风险损失。各⾏要按照《⾦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关于贷款呆帐、坏帐准备⾦的规定,及时⾜额提取,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
第三⼗三条建⽴健全抵押物品的登记、监管、处分制度。在建⽴抵押关系时,要依法取得不能按期偿债时的有效处分权。贷款到期仍不能收回债权时依法处分抵押物。
对解散、破产企业清偿的抵贷物资,依法处分。
第七章监测与考核
第三⼗四条本办法第⼆、三、四、五、六章的各项量化规定,均为凭以监测考核的标准。监测考核分为总⾏统⼀考核和专业考核两种类型。
总⾏对分⾏统⼀监测考核整体量化指标、分业量化指标和本办法第四、五、六章中各项量化规定的执⾏情况。
第三⼗五条对资产风险管理实⾏定期检查执⾏情况,重要风险情况及时报告的监测考核⽅式。
(⼀)凡单笔50万元以上的各种资产损失,未造成损失的单笔100万元以上的各种差错事故,任⼀分业风险量化指标突破20%,列为重要风险情况,须及时向总⾏做书⾯报告。
(⼆)分⾏有关业务部门每⽉(技改项⽬每季)分析⼀次分业量化指标的执⾏情况,上报总⾏有关专业部门。
(三)总⾏风险管理主管部门每季终了20⽇内对各分⾏整体风险量化指标的执⾏情况进⾏⼀次监测。
(四)总⾏于每年业务终了两个⽉内,对各分⾏风险管理情况进⾏全⾯年审,并向全系统公布年审结果。
(五)各分⾏要按时如实填报总⾏规定的各种风险管理报表(另⾏⽂)。
(六)总⾏汇总整体风险量化指标的报表实⾏对外提供、对内控制两种形式。对外提供报表按⼈民银⾏有关⼝径为准,对内控制以本办法⼝径为准。
第⼋章奖惩规定
第三⼗六条从1994年起,资产风险管理状况和资产质量作为总⾏对分⾏⾏长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之⼀,并作为⾏员晋升的主要依据之⼀。对全⾯执⾏本办法,符合整体、分业指标要求的⾏,给予如下奖励:
(⼀)对有关负责⼈给予适当的精神⿎励和物质奖励。
(⼆)在公益⾦的提取⽐例上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分⾏,按以下各款处理:
(⼀)对违反第六条、第⼗四条(三)款规定的⾏,视作资⾦风险投放⾏,除按⽐例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适当上收本办法所列的有关审批权,并追究负责⼈责任。
(⼆)对因失职造成资产损失的,除追究责任⼈经济责任外,给予相应的⾏政处分。
(三)对经⼿发放和审批的全部贷款的风险含量⾼于60%的信贷员及信贷部门负责⼈,要限期清理,限期内不能把风险降⾄60%以内的,应予离岗调任。
第九章组织实施
第三⼗⼋条坚持逐级全⾯管理,部门分⼯负责的⽅式,组织实施资产风险管理。
(⼀)总⾏、分⾏、市地分(⽀)⾏在⾏长统⼀领导下,对辖内全部资产实⾏风险管理,并向直接上级⾏负责。各⾏要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各个管理环节和各操作岗位。
(⼆)在资产风险管理中,稽核部门是主管部门,负责综合性的指标的确定和分析、监测、审核以及对分业指标考核的汇总、分析、审核,对监测审核结果提出奖惩意见和处理决定;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币贷款资产风险管理,归⼝管理各信贷分业量化指标;资⾦计划部门、财会部门共同组织⼈民币⾮贷款资产风险管理,资⾦计划部门归⼝管理投资、拆放、存放分业指标,财会部门归⼝管理内部资产分业指标;国际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外汇业务资产风险管理,归⼝管理外汇业务分业指标;规划调研部门负责资产风险管理的总体规划、⽅案设计、组织推动,总结经验。
第三⼗九条本办法的实施分两个步骤。1994--1995年为适应期,适应期内整体、分业指标暂作为期成指标;从1996年为正式实施期,整体、分业指标均列为必成指标。
第四⼗条本办法与资产负债⽐例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第⼗章附则
第四⼗⼀条本办法⾃下发之⽇起实⾏。
第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商银⾏总⾏负责修改和解释。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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