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部分情节较轻的违法经营行为实施...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部分情节较轻的违法经营行为实施首次不罚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3.03.06
【字 号】厦工商法[2003]1号
【施行日期】2003.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部分情节
 较轻的违法经营行为实施首次不罚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工商法[2003]1号)
各分局,市局各有关处、室、队:
  现将《关于对部分情节较轻的违法经营行为实施首次不罚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此办法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执行。请各单位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法制处。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三月六日
      关于对部分情节较轻的违法经营行为实施首次不罚的试行办法
  一、为正确贯彻落实行政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依法行政与促进经济发
展的关系,营造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案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对经营者无主观恶意首次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从事下列违法行为的经营者,适用本办法首次不罚的规定:
  (一)超出核准的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或者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行业或项目除外),不满60日的;
  (二)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或者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行业或项目除外),不满60日的;
  (三)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但能出具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或项目须同时出具有关许可证明),且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期限不满60日的;
  (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军属烈属、老弱病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不满60日的(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或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行业或项目除外);
  (五)具有悬挂营业执照的条件但未按规定悬挂的;
  (六)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标印制、广告经营等资格证、许可证变更注销缴交手续不满60日的;
  (七)逾期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标印制、广告经营等资质证、许可证年检手续,不满60日的;
  (八)经纪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做好从业记录的;
  (九)商标印制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印制商标管理制度的;
  (十)广告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广告经营管理制度的;
  (十一)发布印刷品广告未标明“广告”标记的;
  (十二)制作发布广告使用不规范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的;
  (十三)未按规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
  (十四)生产、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或按规定应有中文说明而无中文说明的产品,但当事人能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
  (十五)使用附赠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附赠品价值不超过所提供商品价值的50%的;
  (十六)其它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四、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市局法制部门认定。
  五、对适用“首次不罚”规定的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应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15日内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工商查档
  六、各办案机构必须按规定做好首次不罚的台帐记录(具体格式另行下发),并附上经营者从事本办法规定的首次不罚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有关书面证据材料必须妥善保存。各
单位应按月将实施首次不罚经营者的名单、主要违法事实列入经营者经济户口监管档案并强化对首次不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七、对经营者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外的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对其免予处罚。违者,由市局根据《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执法过错责任,并在执法检查评比中对照《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规定予以通报、扣分。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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