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查档苏工商法〔2005〕35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苏工商法〔2005〕355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督促全系统工商干部在行政执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法制处联系。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显着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免于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处罚:
(一)下岗失业人员、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当年退伍转业军人自主创业型企业违法,情节轻微的;
(二)已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所经营项目的各项条件,但未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提前经营的生产型企业,并且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三)非公司制企业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间未超过一个月,且在办理中的;
(四)企业为方便服务对象在异地设立的中转、仓储、分流(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除外),不以自已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分支机构相关手续的;
(五)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间未超过一个月,且在办理中的;
(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内容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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