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贷款操作规程是本行在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本规程是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 贷前调查
第四条 各支行、分理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
第五条 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各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
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
按揭条件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属机构有无贷款;
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
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
7.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短期贷款工商企业一般不少于30%,中长期贷款50%以上;
8.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二)自然人
1.自然人户籍关系是否在本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
4.自然人是否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信贷人员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同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意见。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基本符合借款人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则再进行实地调查。
第六条 实地调查主要是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与负债构成、产品盈利能力、企业发展前景及对保证人或抵(质)押人、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情况,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的品质、经营管理能力、工作经验及员工的综合素质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经营者是否为同一自然人。
2.借款人生产的产品、经营的范围是否合法,近几年产品销售和经营收入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发展前景及预测盈利能力如何。
3.借款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情况及经营环境(土地、用水、用电、道路、环保等)配套情况如何。
4.借款人资金需求额度与实际所需流动资金是否合理,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5.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其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6.保证人的主体是否合法,保证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保证人为合伙企业的应该核实是否能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书面同意保证意见书。
7.抵(质)押人所提供的抵(质)押是否已经征得抵(质)押物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有共有权人的还应征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8.抵押物是否属国家法律规定所允许,抵押物是否属抵押人所有,产权是否明晰,抵押物能否依法登记。
9.对抵押物近期的市场变现估价,并按规定抵押率测算抵押限额。
10.有价证券质押,必须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限国债、存单),并查明质押物是否属质押人所有。
11.借款人申请中长期(固定资产、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及情况:
⑴项目可行性报告;
⑵项目前期(开工)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⑶项目自筹资金及外来投资到位情况;
⑷经有权单位批准的项目投资批文;
⑸项目竣工投产后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
⑹项目论证结论、环境评估报告、用电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2.如果借款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还应调查以下内容:
⑴出票人资信状况和信用等级,出票人如属合作银行新客户的,还须按有关规定对其信用等级进行测评;
⑵出票人的近期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⑶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同履行情况,签开承兑汇票的内容是否与合同有关内容相匹配;
⑷银行承兑汇票用途和银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的真实一致性。
(二)自然人
1.借款人的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有不良行为,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借款人用途是否得到家庭主要成员的支持;
2.借款人的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
3.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的主体是否合法,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
第七条 信贷人员在完成上述贷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写出完整的调查报告,按授信审批权限逐级进行授信审批,按放款权限逐级进行贷款审批.中长期(项目)贷款和上报总行审批的贷款必须有项目论证报告和详细书面贷款调查报告。贷款调查报告应该是调查人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后所获情况和信息的完整总结,调查人必须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书面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基本情况。主要阐述贷款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⑴企业主要股东和实际经营者情况,包括其品行、信誉情况、不良嗜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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