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公证书的范本5篇
借款合同公证书的范本5篇
  本人与 共同购买座落于 的房屋,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申请贷款。现因 ,特委托 作为本人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与购房、银行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受托人具体代理权限及范围如下:
  1、签署购房合同及与购房相关的文件,办理相关合同备案登记、公证事宜。
  2、办理及领取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3、就所购房产向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申请贷款,办理与贷款有关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抵押登记申请表、个人贷款支付凭证等与贷款有关的文书上签字)。
  4、办理归还银行贷款、抵押注销等相关手续。
  5、签收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送达的与贷款有关的各类文书。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所做的一切行为,视同本人所为;因此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及支付的
相关费用,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在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时在本人书面通知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本委托失效之前一直有效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公证书的范本2
  出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本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大写) 即(小写) % 。
  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 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
  第四条 还款方式:借款方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
  3.其他:
  第七条 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 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 日内,足额向借款方发放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九条 为确保借款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 - 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保。
  借款方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况; 和他人共有的,共有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条 经评估公司评估,并经本合同双方确认,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后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当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借款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方均有权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四条 出借方应在借款方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按揭条件
  1.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3.出借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方另行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
  4.因出借方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出借方应向借款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
  (1)出借方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出借方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出借方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如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第十六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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