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壹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条件、担保方式、申报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四章 贷款审查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六章 贷款偿仍
第七章 贷款清理
第八章 合同履行、变更、终止
按揭条件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壹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条件、担保方式、申报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四章 贷款审查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六章 贷款偿仍
第七章 贷款清理
第八章 合同履行、变更、终止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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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集中管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实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于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申请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以下简称借款人)、配偶、担保人、各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及各关联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及所于单位和市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按月正常缴存住房
公积金的借款人,于本地或异地购买具有所有权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以其所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其他房屋作为抵押、以担保公司为其担保且承担偿仍贷款本息连带责任,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且承担偿仍贷款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贷款。
第四条市中心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受委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发放、结算和归仍手续。
第五条市中心负责编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方案,审查批准贷款。按照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结算、管理、回收等情况。贷款收入归市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市中心承担,市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支付手续费。贷款业务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执行。
第六条市中心贷款业务接受省级监管部门、市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全社
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监督。
编辑本段第二章贷款条件、担保方式、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枣庄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市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仍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于单位已和市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且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壹年之上。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五、借款人已签订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15%之上的首付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
积小于90平方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20%之上的首付款;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之上),已交付购房总价款30%之上的首付款。购房合同约定的最后壹次交款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十二个月,且同时提供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壹、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贷款。
二、职工于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已于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尚未仍清、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抵押担保,能够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转贷资金直接用于结清商业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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