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与区别
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与区别
    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与区别:1、担保方式不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2、标的物所有权变化形态不同。抵押是指在法定的担保范围内,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质押却只能由出质人自己使用和处分,并且必须经过登记才具备公示效力。3、适用条件不同。抵押除了及到特殊情况外都可以适用,但质押仅限于动产。4、成立要求不同。抵押无需办理登记手续即生效,但质押则应进行登记。5、期间长短不同。抵押的期间较之质押来说比较短暂,通常为六个月至两年左右,最高也就十五年。6、实现途径不同。抵押可以直接设定抵押合同,还可以签订主合同,约定双方关于抵押事项的权利义务等,这样既简便又快捷;而质押却没有上述选择余地,它只能采取法定的方式实现。7、费用负担不同。如果发生诉讼纠纷,那么抵押中的抵押物被执行后,抵押权人仍然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因此,相对于质押来讲,抵押更加安全。8、风险承担不同。抵押中的抵押物被执行后,抵押权人虽失去了对抵押物的控制,但他仍然拥有向第三人追索的权利,从而获得补偿。而质押中的质物被执行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会面临着丧失质物的危机,甚至遭遇灭
按揭条件
顶之灾。9、责任免除不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而质押中的质物被执行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得以质物的权利抵销其对债权人所负的其他债务。10、解决争议的程序不同。抵押权属于形成权,即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使尚未交付抵押物亦可成立抵押权。而质押权属于支配权,即质权的成立以交付质物为条件,若质物不交付,质权不能成立。11、消灭原因不同。抵押权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指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相对消灭是指抵押权因抵押物的返还请求权的行使而消灭。质押权的消灭是指质权因质物的毁损、灭失而消灭,不包含绝对消灭的意思。12、抵押权的客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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