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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后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房金〔2007〕82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有关科:
    根据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苏房[2007]6号)的规定,我市已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制度。目前,中心城区(包括平江、沧浪、金阊、吴中、相城、高新、工业园区)已正式启动该项工作,并逐步在各县级市实行。为方便购买存量(二手)住房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2手房贷款一、职工因购买二手住房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后,先到房屋所在区域房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资金托管,然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二、职工申请时应当提交的购房证明材料为:
    1、二手房买卖协议;
    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苏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
    4、住房成交(评估、认定)价格证明(由市住房担保公司或指定机构出具);
    5、原《住房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职工申请时,应审核资金托管协议中载明的资金托管开户银行及开户帐号,以及资金托管存款凭证记载的金额,无误后办理贷款的审批。
    四、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贷款审批表,在借款人落实抵(质)押手续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将借款资金划入指定的资金托管帐户。
    五、各分中心、管理部应加强与当地房产交易管理机构的工作衔接,根据当地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的实施时间,依照本通知精神协调落实相关操作事宜。当地尚未实施交易资金托管制度的,仍按原程序办理。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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