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首套房认定标准
龙岩首套房认定标准
一、购房人家庭成员情况
1. 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计算为一个家庭。
2. 购房人夫妻双方均在我市范围内的,按单个家庭计算。
3. 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中有多人的,其中一人可按最高套数确认首套房资格。
二、房屋套数认定
1. 以购房人家庭成员(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进行认定,每个家庭成员名下在市区(不含漳平市、永定区,下同)范围内无其他商品住房(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
2. 购房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的,可以按最高一套首付比例计算首付(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三、贷款记录
1. 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记录)。
2. 借款人及配偶贷款次数(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不超过两次。
3. 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合并计算。
四、购房时间
1.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且符合其他贷款条件。
2.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建设年限在2007年12月31日之后且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首套房,申请贷款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24个月以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建设年限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且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首套房,申请贷款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2个月以上。购买二手住房的,申请贷款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满3个月。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申请贷款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满6个月。
3. 夫妻双方在婚前既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购买
自住房的(含二手住房和新建自住房),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总价款的40%;购买新建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总价款的30%。
4.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须提供无房证明(房屋登记信息证明),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8.85平方米。
5. 若所购房屋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则整户按首套房认定。若为共同共有以外的其他共有形式,则整户按二套房认定。
6. 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全款购买使用过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私产房等),且均未办理过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也未为他人提供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担保的,认定为首套房。申请人及其配偶中的任何一方已全款购买过自有住房或办理过购房贷款或为他人提供购房贷款担保的,均不属首套房认定范畴。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购房贷款者(含夫妻任一方),若贷款已经全部结清或购房后出售转移的,不适用首套房认定标准。
7. 借款人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骗取或套取住房公积金为目的的,不予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8. 借款人及配偶的申请材料失实或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经查实将取消其已发放的贷款并追究相关责任;借款人及配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 若借款人在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前解除抵押或抵押未生效(抵押存在未履行的法律程序),或因政策原因无法办理抵押手续而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及时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积金管理机构视情况可以顺延办理时间或约定其他方式进行办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10. 其他相关规定。借款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至退休之月为止;借款人缴存基数在次年7月1日后调整的,自次年7月1日起按新的缴存基数执行;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时(以解除劳动合同书为准),其结余资金仍可自主使用至退休。但因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撤消、破产等情形导致职工无法缴交公积金的除外;其他相关规定详见《龙岩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龙岩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五、购房面积
1. 购房面积以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上所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2.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二手房的购房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六、购房金额
1. 购房金额以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上所登记的总金额为准。
2.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
七、其他规定
1. 购房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的,其中一人可按最高套数确认首套房资格,其他家庭成员按其实际套数进行认定。
2. 房屋套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只能同时认定一套首套房。2手房贷款
3.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及配偶需提供无房证明(房屋登记信息证明),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8.85平方米。
4. 若所购房屋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则整户按首套房认定。若为共同共有以外的其他共有形式,则整户按二套房认定。
5. 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全款购买使用过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私产房等),且均未办理过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也未为他人提供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担保的,认定为首套房。申请人及其配偶中的任何一方已全款购买过自有住房或办理过购房贷款或为他人提供购房贷款担保的,均不属首套房认定范畴。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购房贷款者(含夫妻任一方),若贷款已经全部结清或购房后出售转移的,不适用首套房认定标准。
6. 其他相关规定详见《龙岩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龙岩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