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天津市档案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 计划》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档案工作人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档案工作人员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接受培训,并取得《天津市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方能从事档案工作。
  第三条 取得《天津市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忠于职守;
  (二) 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 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含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四) 具有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档案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操作技能;
  (五) 经过相关的岗位培训,具有独立从事某一岗位档案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培训要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不同的岗位的要求进行有针对性、
适用性的培训,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分为两种类型,即岗前培训与更新知识培训。
  专兼职工作人员上岗前要接受《档案法制概论》、《文书与文书工作理论与实践》、《档案管理理论与实践》、《科技档案管理理论与实践》、《档案编研理论与实践》、《档案保护技术理论与实践》、《档案计算机管理与应用》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各类档案局(馆)长(处、科长)上岗任职前要接受档案行政管理学、领导科学、档案现代化管理及档案专业新知识等岗位必备知识的培训。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规定,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类档案工作人员每年都要接受继续教育及更新知识的培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各种类型档案培训,全市统一教材,统一大纲,统一考核。
  第六条办上岗证 实行培训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档案工作人员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档案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能力,经本人提出申请,参加市档案局组织的师资培训、试讲,专家组测评合格后,颁发任教资格证书。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修完相应课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经资格认定后颁发由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共同验印的《天津市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对1990年以来参加市档案局组织的档案基础理论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市档案局颁发的培训毕业证书者,其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可免修免试;已经取得档案专业大专以上结业证或参加档案专业学历统考,成绩合格者,凭毕业证或单科成绩单,免修免试相对应课程;相近专业毕业生可凭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高等专业学校考试合格的成绩单,免修免试相对应课程。
  档案工作人员完成岗位资格培训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后可申请岗位资格认定,填写《天津市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市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的档案人员可直接向市档案局申请岗位资格认定。区县所属单位可向本地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档案局申请。区县档案局审查、登记、汇兑后,统一上报市档案局。市档案局一个月内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天津市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第八条《天津市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是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档案工作质量认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凭证之一。
  第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档案管理岗位资格,收缴其证书:
  (一) 弄虚作假,骗取档案管理岗位资格的;
  (二) 工作严重失职,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三) 其它丧失档案管理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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