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7.02
【文 号】广发人字[2002]671号
【施行日期】2002.07.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002年7月2日 广发人字[2002]671号)
  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成立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局领导小组”),主管全国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工作。总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司,负责制定上岗标准,组织审定考试大纲、组织考试、颁证、考核换证及其他日常事务。
  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办公室提名,总局领导小组批准。
  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报名审查、换证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成立电视剧制片人资格管理
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片人及独立从事电视剧制作的制片人资格考试报名审查、换证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截止二00二年二月一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总局领导小组认证合格,可直接获得《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
  (一)已取得制片经济专业高级职称任职资格。
  (二)从事电视剧制作工作满十年,在三部以上获全国性文艺奖电视剧作品中任制片人且已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资格。
  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电视剧制片人直接向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全国电视剧制片入资格考试从二00三年起实行,首次考试时间为二00三年二月。报名时间定为上年十一月。
  五、凡符合《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第六条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六、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携带规定的材料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电视剧制片人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合格后,由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制片人直接到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资格考试报名手续。
  七、考试试卷由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试题库中抽取生成。
  八、考场设在北京。必要时,具备条件的省会城市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总局领导小组批准,也可设置分考场。
  九、参加全国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应按规定交纳一定的报名费、考务费和证书工本费。
  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将举办岗位业务培训班。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将作为持证上岗人员期满换证时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申请换证人员在三年内应参加不少于一次的有关业务培训。
  十一、证书遗失者申请补证,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有关情况,发证机关核实无误,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关手续。
  十二、逾期未及时申请办理核发换证手续及证书遗失未及时申请办理补证手续者,均不得继续从事电视剧制片人工作,直至有关手续补办完毕。
  十三、在《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累计三次受到发证机关的批评、警告,将撤销其持证资格,收回《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
  被撤销制片人资格的,自撤销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申请。
  十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每年六月底以前公布当年资格考试结果、发放《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每年年底前公布当年违规受到处理人员情况。
  十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每年发放的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进入全国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档案库,供社会网上查询。
  十六、《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实施。自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对仍未取得《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人员制作的电视剧,电视剧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审查申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出。
办上岗证
  十七、在考试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及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十八、应试人员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十九、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人事、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考核颁证工作的检查、监督,严格按规定办事,防止不正之风。
  二十、本细则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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