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
____年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保障特种作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特殊环境、高风险岗位从事具有一定特殊性质的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操作员、电工、焊工、高空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作业的各个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机构。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证件,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证件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份凭证,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必备条件,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熟悉特种作业相关业务知识,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2. 掌握特种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4. 合乎身体健康要求;
5. 通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
第七条 取得特种作业证件的程序为:
1. 特种作业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办上岗证2. 所在单位组织特种作业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
3. 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发证申请;
4. 发证机构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发放特种作业证件。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专人负责特种作业证件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时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情况,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第三章 特种作业证件的类别和标准
第十条 特种作业证件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特种作业的不同类型,划分为相应的证件类别。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证件应当包括以下基本信息:
1. 特种作业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 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类型;
3. 证件的有效期限;
4. 特种作业证件编号;
5. 发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证件应当采用防伪措施,并配备相应的读取设备,以确保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证件应当定期更新,一般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应当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章 特种作业证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特种作业证件,并按规定携带证件上岗。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作业证件上载明的特种作业类型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不得超出证件规定的范围从事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证件遗失、损坏或者过期失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申请补发或者更新证件。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证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证件查询系统,方便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随时查询证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作业证件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合相关人员进行证件核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证件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特种作业证件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核。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操作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或者违规操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或者单位违法、违规操作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必要时可以暂停或者撤销特种作业证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二十五条 常规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期满五年后,经复审合格可以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不再重新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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