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04.22
【字 号】青财采字〔2015〕527号
【施行日期】2015.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工作的通知
青财采字〔2015〕527号
省级各单位,各市(州)、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规范公务机票购买行为,完善和推进我省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4〕44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公务机票购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
  推行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是规范机票采购管理的迫切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重要举措,对于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更好地落实支持国内航空公司发展的采购政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体现了利国利民、倡导节约的社会风尚,各有关单位要从政治的高度、全局的高度来看待这项改革,切实把这项政策落实好。
  二、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利用市场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以本国航空公司为国内出差和因公出国机票供应商,机票价格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再行折扣优惠,公务人员自主选择供应商和折扣机票,以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资金。改革的目的是建立起“购票方便、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控有力”的政府采购机票管理制度。
  (一)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购票人),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二)实施时间
  我省省级预算单位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市(州)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在2015年底前全部实施,具体施行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折扣优惠
  公务机票实行“双折扣”优惠。公务人员可以根据公务行程安排和机票的市场价格情况,自行选择航空公司航班,航空公司按合同约定在市场折扣票价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折扣的优惠。目前的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为:对于市场折扣机票,国内、国际公务机票为市场折扣票价的9.5折优惠;对于市场全价机票,则分别为全价票价的8.8折、8.5折优惠。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的变动情况,将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网址:)上发布。
  (四)购票要求
  因公临时出国时,购票人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因中转1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应当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见附件1),事先报经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购票人应当做好公务出行计划安排,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对于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购票人可选择购买,但不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购票人需要退改签机票的,按照各航空公司的退改签规定办理。
  (五)购票方式
  1.公务卡购票。购票人可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为本人或其他公务人员购票(具备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须为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公布的代理机构),但需要保证出行公务人员持有的公务卡必须开通且在有效期内。使用公务卡购票的,应当提前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进行公务卡注册或通过电话方式注册。
  2.银行转账购票。购票人为未办理公务卡、公务卡额度不足的人员以及需要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购票的,可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在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购票。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购票的,需要在支票、汇款等票据上标注资金用途为“公务机票购票款”,填写的单位名称应与系统记录的单位名称一致。
  3.网上购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要求,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购票人可以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当保留从各航空公司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
  (六)报销管理
  1.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公务机票报销管理。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一般为:GP+12位阿拉伯数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附经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审批表。单位财务人员如需对购票单位、购票时间及购票价格等信息进行核实的,可登录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按查验号码查询。
  2.关于退票手续费。购票人报销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渠道购买的机票退票手续费时,可以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报销购买市场低价机票的费用时,应当提供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证明材料。
  (七)加强监督检查
机票退票规定
  我省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将出国机票购买情况纳入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联合检查的范围。各部门各单位在审计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提供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审批表等机票购买活动的资料以及经费管理使用的资料。
  三、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一)加强宣传引导
  省级各主管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学习培训,严格按照公务机票管理改革相关要求开展预算单位信息统计,积极协调落实本地区具备公务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申请工作,确保公务人员及时、方便、快捷地通过多种渠道购买公务机票。
  (二)及时报送预算单位信息
  省级主管预算部门于2015年4月30日前负责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预算单位信息表》(见附件2,或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预算单位信息报送”栏中下载)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送,之前已上报过的不再
重新上报);市(州)级及以下预算单位《预算单位信息表》由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后于2015年6月30日前统一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各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报送说明和《行政区划代码表》的要求填报《预算单位信息表》,不得擅自增减、合并行列等。
  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出现增减和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再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进行调整。
  (三)公务卡发卡银行数据接口开发工作
  我省公务卡发卡银行开发数据验证接口工作已由省财政厅与省银联协调,统一组织各发卡银行进行了开发调试,各市(州)级及以下财政部门无需再另行组织。
  四、其他事项
  购票人注册、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名录、机票查验单验真、预算单位信息、《行政区划代码表》、公务机票购票流程说明、常见问题解答等内容,请登录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相应模块进行查询下载。
  若因各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完成预算单位信息报送、政策执行等工作,造成的后果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2015年4月22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