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体校字〔2018〕157号
关于印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5日第四十一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学院
2018年12月30日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校领导出差的,须经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须经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标准部
分由个人自理。未达到乘坐等级标准的,凭据实报,不予补助。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八条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
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使用科研经费报销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部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校级领导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在规定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
规定。
第十六条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外出会议或培训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关通知及收费票据据实报销。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往返机场、火车站、码头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机票退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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