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航股份司发〔2009〕391号
关于重新设置航班销售舱位及下发
新客票销售规定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原《川航国内旅客运输票价和使用条件》8766版已经不适应销售需要。现根据舱位运价调整情况下,重新下发客票销售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参见本文附件。现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场部、运力网络部、客户关系部、商旅公司、地面服务部、客舱部、计划财务部、信息中心等与本规定相关的部门,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二、各销售单位在出票时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执行,并及时将相关规定通知所辖代理人(无营业部商务代表处由所辖大区、天翔商旅负责通知)。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20日(含)销售2009年12月01日(含)之后的航班起开始执行。
附件:1.《川航航班舱位设置规定》
2.《川航运价销售代码表》
3.《公布特殊运价舱位调整项目表》
4.《川航国内旅客运输票价和使用条件》8767
5.《川航特殊产品客票销售使用条件》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川航航班舱位设置规定
一、 头等舱舱位
1. 公布正常运价舱位:F
2. 促销舱位、优免票舱位、常旅客升舱:A
二、 公务舱舱位
1. 公布正常运价舱位:C
2. 促销舱位、免票舱位:J
三、 经济舱舱位
1. 公布正常运价舱位:Y
2. 特殊运价舱位:T、H、M、G、S、L、Q、E、V、R、K、I
3. 特殊产品运价舱位:
(1)中转旅客舱位:U、B (2)往返程散客舱位:W (3)往返程及单程团队销售舱位:X (4)网上直销及呼叫中心订座舱位:D (5)产品专用舱位:P (6)其他运价舱位:N、Z
4.优免票舱位:Z
5.常旅客免票舱位:O
四、 销售舱位设置顺序
F\A\C\J\Y\T\H\M\G\S\L\Q\E\V\R\K\I\N\B\U\W\X\P\Z\O\D
附件2 川航运价销售代码表
从2009年11月20日(含)起销售2009年12月01日(含)之后的航班,按如下的《川航运价销售代码表》规定执行。
川航运价销售代码表
明折明扣舱位 | ||||||
舱位 | 公布票价 散客客票类别 (Fare basis) | 区间票价 散客客票类别 (Fare basis) | 公布票价团队客票类别 (Fare basis) | 区间票价 团队客票类别 (Fare basis) | ||
F | F | FF | — | — | ||
A | A | FA | — | — | ||
C | C | CC | — | — | ||
J | J | CJ | — | — | ||
Y | Y | YY | YGVY | YGV+折扣率 | ||
T | T | YT | YGVT | |||
H | H | YH | YGVH | |||
M | M | YM | YGVM | |||
G | G | YG | YGVG | |||
S | S | YS | YGVS | |||
L | L | YL | YGVL | |||
Q | Q | YQ | YGVQ | |||
E | E | YE | YGVE | |||
V | V | YV | YGVV | |||
R | R | YR | YGVR | |||
K | K | YK | YGVK | |||
I | I | 无 | YGVI | |||
其它舱位 | ||||||
N /Z/D | 1.若销售3折(含)以上舱位运价,客票类别项按该运价所对应的舱位客票类别代码填写; 2.若销售3折以下舱位运价 , 客票类别项则填写Y+实际订座舱位字母代码,即YN ,YZ,YD。 | 客票类别项为YGV+折扣。 | ||||
特殊产品舱位 | ||||||
A | F00或F折扣(优免票舱位用) | 无 | ||||
J | C00或 C折扣(优免票舱位用) | 无 | ||||
O | Y00(常旅客免票舱位用) | 无 | ||||
Z | Y00或Y折扣(优免票舱位用) | 无 | ||||
B/U | LB(联程) | LT(联程) | ||||
W | RB(往返) | 无 | ||||
X | 无 | YGV+折扣(单程) RT(往返) | ||||
P | 以具体产品内容为准 | |||||
折上折产品 | SA | |||||
直减产品 | SS | |||||
明折明扣舱位往返程运价组合打折产品 | RA | |||||
明折明扣舱位联程运价组合打折产品 | LA | |||||
附件3 公布特殊运价舱位调整项目表
舱位代号 | 原公布 折扣率 | 新公布 | 原客票类别 | 新公布折扣客票类别 | 原规则代码 | 新规则代码 |
折扣率 | ||||||
F | 150 | 150 | F | F | 8766 | 8767 |
A | 130 | 130 | A | A | 8766 | 8767 |
C | 130 | 130 | C | C | 8766 | 8767 |
J | 120 | 120 | J | J | 8766 | 8767 |
Y | 100 | 100 | Y | Y | 8766 | 8767 |
T | 92 | 90 | T | T | 8766 | 8767 |
H | 84 | 80 | H | H | 8766 | 8767 |
M | 80 | 75 | M | M | 8766 | 8767 |
G | 76 | 70 | G | G | 8766 | 8767 |
S | 68 | 65 | S | S | 8766 | 8767 |
L | 60 | 60 | L | L | 8766 | 8767 |
Q | 56 | 55 | Q | Q | 8766 | 8767 |
E | 52 | 50 | E | E | 8766 | 8767 |
V | 45 | 45 | V | V | 8766 | 8767 |
R | 40 | 40 | R | R | 8766 | 8767 |
K | 35 | 35 | K | K | 8766 | 8767 |
I | 30 | 30 | YI | I | 8766 | 8767 |
备注:舱位运价折扣浮动范围严格按照《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执行。
附件4 《川航国内旅客运输票价和使用条件》8767 | |||||||||
订座舱位代码 | 客票类别 (fare basis) | 票价区间 | 订座 | OPEN | 自愿签转 | 相同航程自愿变更 | 自愿 退票 | ||
F | F或FF | Y 150%-100% | 航班起飞前72小时允许预先订座 | 允许 | 允许 | 免费改期 | 免费退票 | ||
A | A或FA | Y 130%-80% | 不允许 | 5% | |||||
C | C或CC | Y 130%-100% | 允许 | 免费退票 | |||||
J | J或CJ | Y 120%-80% | 不允许 | 5% | |||||
Y | Y或YY | Y 100%-91% | 允许 | ||||||
T | T或YT | Y 90%-81% | 全程第一航段不允许,后续航段允许 | 不允许 | |||||
H | H或YH | Y 80%-76% | |||||||
M | M或YM | Y 75%-71% | 不允许 | 每次改期收取票面价10%的改期费 | 10% | ||||
G | G或YG | Y 70%-66% | |||||||
S | S或YS | Y 65%-61% | |||||||
L | L或YL | Y 60%-56% | |||||||
Q | Q或YQ | Y 55%-51% | 随订随售 | 每次改期收取票面价20%的改期费。 | 30% | ||||
E | E或YE | Y 50%-46% | |||||||
V | V或YV | Y 45%-41% | |||||||
R | R或YR | Y 40%-36% | |||||||
K | K或YK | Y 35%-31% | 不得自愿改期、升舱。 | 仅退机建费和燃油费,机票款不退。 | |||||
I | I | Y 30% | |||||||
N /Z /D | 若销售3折(含)以上舱位运价,填写该运价所对应的舱位客票类别代码。 | 可销售任何票价区间运价 | 按照该客票类别所对应的规定执行。 | ||||||
若销售3折以下舱位运价,则为Y+实际订座舱位字母代码,即YN,YZ,YD。 | 1. 不得自愿改期、升舱。2. 仅退机建费和燃油费,机票款不退。 | ||||||||
W/X/B/U/P | 见川航相关特殊舱位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 ||||||||
A(头等舱优免票、常旅客升舱) | F+折扣率或F00 | 见《四川航空金熊猫里程奖励计划会员手册》规定 | |||||||
J(公务舱常旅客免票舱) | C+折扣率或C00 | ||||||||
O(经济舱常旅客免票舱 | Y00 | ||||||||
Z(经济舱签发证优免票) | Y00或Y+折扣率 | 凭川航签发证办理,随订随售\允许OPEN\不允许自愿签转\允许改期\免费退票 | |||||||
客票有效期 | 除票价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 ||||||||
备注:上表仅为散客销售规定,团队定座\改期\退票见团队相关规定. 一、一般规定: | |||||||||
1.本条件适用于由川航实际承运及挂川航代号由其它航空公司承运的、使用川航国内运输客票(机票退票规定包括使用"876"确认的BSP 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线运输,以及与川航签有子舱位销售协议,并使用其它航空公司客票填开的川航国内航线运输。 | |||||||||
2.本条件仅适用于F/A/C/J/Y/T/H/M/G/S/L/Q/E/V/R/K/I等有对外公布票价的舱位和其他舱位销售,不适用于川航特殊产品舱位销售。川航特殊产品舱位及票价和使用条件可通过川航电子运价使用手册或川航网站www.88888888中对外公布的川航运输总条件附件查询。 | |||||||||
3.电子客票如有另行规定,按其操作规定办理;如无明确规定,则适用本条件。 | |||||||||
4.团队运输适用于川航本票/经授权的代理人使用BSP中性票填开;电子客票如有另行规定,按其操作规定办理;如无明确规定,则适用本条件。 | |||||||||
5.为确保儿童旅客在整个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儿童(除无成人陪伴儿童外)在每年春运、国庆黄金周、7-10月期间乘坐川航航班,必须有成人陪伴,一名成人最多可携带两名儿童,儿童客票姓名后加CHD,并在EI项中注明成人旅客完整的13位客票号码。 | |||||||||
6.如成人携带婴儿乘坐川航航班,婴儿客票必须与成人同一记录编码,川航网上电子客票不支持婴儿客票销售。如旅客携带婴儿同行,请通过川航直销4008 300 999或川航直属售票处、川航机票代理人处购买。 | |||||||||
7.N\Z\D舱位销售时,若销售3折(含)以上舱位运价,客票类别项按该运价所对应的舱位客票类别代码填写。若销售3折以下舱位运价,客票类别项则填写Y+实际订座舱位字母代码,即YN ,YZ,YD。 | |||||||||
8. 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公司对外公布的舱位与价格销售,自觉遵守价格与舱位对应的原则,不得违规销售。否则,销售单位除补齐票价差额外,还必须赔偿双倍票价差额。 | |||||||||
9.票价类别按电脑中公布的票价类别要求填写。 | |||||||||
10.如客票有限制条件,则客票"签注栏"填入"不得签转/变更/退票"等限制条件。 | |||||||||
11."签转"指改变承运人。 | |||||||||
12. "改期"指在承运人、航程、舱位等级、子舱位不变的前提下,改变乘机日期/时间/航班。 | |||||||||
"变更"指在相同承运人的前提下,改变航程/服务等级/子舱位/乘机日期/时间/航班等。 | |||||||||
13.在本条件中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川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 | |||||||||
14.销售单位在出售客票时,特别是有"不得签转/变更/退票"规定的,必须事先向旅客说明相关使用条件,避免发生投诉。 | |||||||||
15.本规定自2009年11月20日开始出票、以2009年12月01日旅行起执行。 | |||||||||
16.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条件》保留最终解释权。 | |||||||||
17.价格投诉及举报电话:12358 | |||||||||
二.票价 | |||||||||
1.客票价为旅客旅行之日起适用的票价(不含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如遇票价调整,已出售的客票,票款不做变动;如旅客自愿改期/变更,改期/变更后的票价按调整后的新票价执行。 | |||||||||
2.各舱位价格均为实收价,一律填开实付票价,具体价格以电脑中公布的票价为准。 | |||||||||
3.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按头等舱(F)/公务舱(C)/经济舱(Y)公布正常票价的50%计算;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婴儿票价分别按头等舱/公务舱/经济舱正常票价的50%和10%计算;婴儿票不占座,婴儿如需占座,需按儿童票价计收费用。 | |||||||||
三.定座和出票 | |||||||||
1.F/A/C/J/Y舱允许全程填开OPEN票。 | |||||||||
2.T/H/舱全程第一航段不允许填开OPEN票,后续航段允许。 | |||||||||
3.其它子舱位不允许填开OPEN票。 | |||||||||
4. 在F/A/C/J/Y/T/H/M/G/S/L舱允许预先订座,但保留至航班起飞前72小时;其他子舱位随订随售。 | |||||||||
5.儿童(含无人陪伴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不能填开OPEN 客票;在F/C/Y舱订座时,客票类别项分别为" F或C或Y+CH(无人陪伴儿童为UM)"/" F或C或Y +IN"/" F或C或Y + DF"。如果该类旅客自愿要求在其他子舱位订座,票价及客票类别项及相关票务规定则按该实际订座舱位的相关规定办理。婴儿客票销售必须做申请,不得单独订座,必须与成人客票同一订座记录。无人陪伴儿童仅限川航直属售票部门(含合作经营售票处)办理,在无川航直属售票部门的地区由川航授权委托的指定代理人办理。 | |||||||||
6. 团队客票不允许填开OPEN客票。 | |||||||||
四.签转 | |||||||||
1.团队旅客出票后不得自愿签转。 | |||||||||
2. F/C/Y舱为公布正常运价客票,允许自愿签转,其它子舱位不允许自愿签转。 | |||||||||
3. 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 客票类别项分别为“F或C或Y+CH或IN或DF”时,允许免费签转。否则不得自愿签转。无陪儿童不得自愿签转。 | |||||||||
4.非自愿签转按照《川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 | |||||||||
五.客票改期/变更 | |||||||||
1.改期费及舱位票价变更费均按客票票面价计算。低价格舱位改高价格舱位,收取两舱位票价的差额作为舱位票价变更费;高价格舱位改低价格舱位,差额不退,但允许旅客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再重购新票。如改期后客票舱位价格相同,则按本款第6条执行。 | |||||||||
2.改期费与舱位票价变更费同时发生时,按较高者收取一项。 | |||||||||
3.客票改期及舱位票价变更,在退旧票换新票时,须在《国内航线误机/退票/变更收费单》和新订客票上用EI指令注明原客票号码,打印新旧客票订座信息及退款信息单一并上交川航财务部或BSP结算中心。 | |||||||||
4.儿童(含无陪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 客票类别项分别为“F或C或Y+CH(UM)或IN或DF”时,允许同舱位免费改期/变更。否则,按其实际订座舱位所对应的规定收取改期/变更费。 | |||||||||
5.团队旅客出票后不得自愿改期/变更,特殊情况必须经川航营业部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 |||||||||
6.(1) F/A/C/J/Y/T/H舱位免费改期;(2)M/G/S/L舱位改期每次收取票面价10%的改期费;(3)Q/E/V/R舱位改期每次收取票面价20%的改期费;(4)K/I舱位不得自愿改期、升舱;(5)N /Z /D舱位若销售30折(含)以上运价,按照该舱位客票类别所对应的规定执行,若销售30折以下舱位运价,客票类别为YN ,YZ,YD时,则不得自愿改期、升舱。 (6)W/X/B/U/P特殊产品舱位客票的改期/变更《见川航相关特殊舱位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 |||||||||
7. 变更旅客姓名:名字中音同字不同、异体字、形似字、个别字偏旁差错、英文名的个别字母出错需要变更的,须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提出,可免费变更一次,再次变更按自愿退票处理。 | |||||||||
8. 变更航程:不得自愿变更航程,按自愿退票处理。 | |||||||||
9.非自愿改期/变更: | |||||||||
非自愿更改服务等级舱位:低舱位改高舱位,无须补差;高舱位改低舱位,退还票价差额。 | |||||||||
非自愿变更航程:按川航相关规定办理。 | |||||||||
六.散客自愿退票 | |||||||||
1.(1) F/C舱免费退票;(2)A/J/Y舱收取客票价的5%作为退票费;(3)T/H舱收取客票价的5%作为退票费;(4)M/G/S/L舱收取客票价的10%作为退票费;(5) Q/E/V/R舱收取票面价的30%作为退票手续费;(6)K/I舱仅退机建费和燃油费,机票款不退;(7)N /Z /D舱位若销售30折(含)以上运价,按照该舱位客票类别所对应的规定退票;若销售30折以下舱位运价 客票类别为YN ,YZ,YD时,则仅退机建费和燃油费,机票款不退。 (8)W/X/B/U/P特殊产品舱位客票的退票《见川航相关特殊舱位产品销售管理规定》其它舱位按川航相关规定办理。 | |||||||||
2.来回程及多航段客票的退票:客票全部未使用时,按照单程的退票规则分别计收各段的退票手续费;若客票已部分使用提出申退,扣除已使用航段的舱位运价后,剩余航段按照单程的退票规则分别计收各段的退票手续费。 | |||||||||
3. 变更后的客票如旅客要求退票,应按首次购票的客票舱位、票价及退票规定计算退票费,将最后一次客票的舱位价格扣除该退票费后的余额退还旅客,已收取的改期费不退。 | |||||||||
4.儿童(含无陪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 客票类别项分别为“F或C或Y+CH(UM)或IN或DF”时,免收退票费;否则按其实际订座舱位所对应的规定收取退票费。 | |||||||||
七.团体旅客自愿退票 | |||||||||
1. 团队客票全部未使用情况下,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三天(不含)之前提出退票收取票面价20%的退票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三天(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不含)以前提出退票,收取票面价50% 的退票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含)及之后提出退票,仅退机建费和燃油费,客票款不退。 | |||||||||
2.团队客票部分使用情况下提出退票,需扣除已使用航段的Y舱全价,剩余未使用航段客票在扣除已使用航段的Y舱全价后如没有剩余金额,则不予退票;如有剩余金额,未使用航段客票退票则参照团队客票全部未使用的规定予以退票。 | |||||||||
3.团体部分旅客自愿要求退票,参照以上团体旅客退票规定执行。如果旅客退票后造成剩余旅客不成团,则剩余旅客各航段需全部补齐Y舱全价后方予成行,否则全体团队旅客做自愿退票处理。 | |||||||||
八.非自愿退票 | |||||||||
1.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原付票款;客票已部分使用,扣除已使用航段的实收票款,将剩余票款和未使用航段的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退还旅客。 | |||||||||
2. 团队旅客非自愿退票按以上规定执行。 | |||||||||
附件5: 川航特殊产品客票销售使用条件 | ||||
座位等级 | 客票类别 | 订座/签转 | 改期/变更 | 自愿退票 |
适用于各种舱位等级 | LA/RA/ SA/SS | 随订随售/不允许OPEN/不允许自愿签转 | 每次改期/变更应按实际开放舱位重新订座,重新计算自动票价,收取补差费(如新票价低于原价格则差价不退),或按拟改期航段公布标准价的5%收取变更费;变更费与补差费同时发生时,按较高者收取一项。 | 1、客票全部未使用: ⑴全部航段申请退票:按客票上各段实际订座舱位的公布票价及规定分别计算退票费,按实收金额扣除各段退票费后,余额多退少不补。 ⑵任一航段申请退票,按拟退航段实际订座舱位的公布票价及规定计算退票费,然后按实收金额扣除待使用航段实际订座舱位的公布票价后的余额再扣除该退票费,余额多退少不补。 2、航段已部分使用:按拟退航段实际订座舱位的公布票价及规定计算退票费,然后按实收金额扣除已使用航段实际订座舱位的公布票价后的余额再扣除该退票费,余额多退少不补。 |
B/U | LB | 1、改期:在未使用航段航班对应的相同舱位开放的前提下,可为旅客对航班单独或同时办理自愿改期。 ⑴每次改期应按对应开放舱位重新订座,重新计算票价,补齐差额(如新票价低于原价格则差价不退),或按产品实收总价的20%收取改期费。改期费与补差费同时发生时,按较高者收取一项。 ⑵改期仅限在川航直属售票处或川航指定代理人处办理,且所变更航班前后的时间间隔皆不得超过72小时。 2、变更:不得自愿变更。 | 限在原出票地办理,不得单退第一航段;也不得在前面航段未使用的情况下、单退后面任意航段。否则按全程自愿退票处理。 ⑴客票全部未使用:第一航段起飞前退票按实收价的30%计收退票费,第一航段起飞后退票按实收价的50%计收退票费。 ⑵客票已部分使用:按实收总票价扣减已使用各航段分别的Y舱公布标准运价后,如有余额则按该余额的30%计收退票费,剩余金额退还旅客;如未有余额则不补不退。 | |
W | RB | |||
B/U | LT | 参照《川航国内旅客运输票价和使用条件》8767公布版团队规定执行 | ||
X | YGVX/ RT | |||
客票有效期 | 除票价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 |||
备注: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川航特殊产品政策规定的相关舱位订座,以特定销售代码作为产品识别标识,进行销售并完成出票的联程、往返程产品(含缺口程)。 | ||||
二、仅限普通旅客,不得用于头等舱、公务舱、师生、儿童、婴儿、伤残军人等特殊旅客和公司优免票旅客。 | ||||
三、非自愿退票: 1.客票类别为LA、RA、SA、SS的产品按拟退未使用航段实际订座舱位公布运价全退,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 2.B/U/X/W舱按以下规定执行: (1)如客票全部未使用,按实收价全额退还旅客。 (2)如客票已部分使用,将已使用航段按照其实收价扣除后,余额退还旅客。已使用航段实收价按该客票实收票价总额乘以该航段Y舱公布标准运价占客票所有航段Y舱公布标准运价总和的百分比进行计算。 四、本规定自2009年11月20日开始出票,以2009年12月01日航班日期起执行。 | ||||
五、相关定义及客票规定内容见川航《中转联程、往返程特殊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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