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和解权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0.09.29
∙【文 号】[2010]民四他字第56号
∙【施行日期】2010.09.29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和解权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请示的复函
(2010年9月29日 [2010]民四他字第56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和解权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中国公民郑成花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08DEDAN111209离婚和解权告决定书,我国与大韩民国虽然签订有《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该条约并未涉及相关判决的承认问题,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大韩民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08DEDAN111209离婚和解权告决定书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婚姻存续问题的法律文书,在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根据《关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受理问题的复函》的精神,离婚和解权告决定书应当视为大韩民国法院出具的解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法律文
书,人民法院可以比照《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受理并进行审查,如果不存在《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应予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
此复
附:法院离婚程序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和解权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请示
(2010年7月5日 [2010]辽民一他字第1号)
:
我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郑成花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向我院请示,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出具的和解权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效力的有关问题,应向请示。现将此类案件的有关情况及需要请示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郑成花,女,中国国籍,住韩国首尔九老区。
二、基本案情
郑成花于2009年12月23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韩国首尔家庭法院2008DEDAN111209离婚和解权告决定书的效力。该院经审查,该离婚和解权告决定书于2009年4月14日由韩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其决定事项为:1.被告的有责事由,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破绽(原文如此),原告和被告离婚。2.原告和被告以后不许和对方请求关于此事件的损失费,及财产纠纷和一切财产上的请求。3.诉讼费由各自负担。该离婚和解权告决定书还注明:这决定书的正本由送达日期两周内不申请异议,此决定与裁判上和好起同样效力和确定判决起同样的效力。
三、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韩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的该离婚和解权告决定书,是解决当事人间离婚诉讼的法律文书之一,具有与调解书和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对该离婚和解权
告决定书,应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承认的裁定。
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尚无人民法院可以承认韩国法院出具的离婚和解权告决定书法律效力的明确规定,故该院将可否承认韩国首尔家庭法院 2008DEDAN111209离婚和解权告决定书的效力问题,提请本院给予答复。
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及请示的问题
本院合议庭评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释 [2000]6号)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关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受理问题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15号)规定:“对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人民法院承认的韩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应视为韩国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确认书法律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可比照《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予以受理。”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法(民)[1991]21号]第一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2003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在北京签订了《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中规定的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只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提供法律资料或司法记录。
本案中韩国法院下发的是和解权告决定书,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答复意见中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相关法律文书案件的有关规定精神,如该和解权告决定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承认。
另外,自2009年9月以来,陆续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韩国法院出具的关于离婚的调停调书、调整调书、和解条书、决定、和解劝告决定等法律文书,其主要内容均为原告与被告离婚,以上韩国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如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亦可以予以承认。
但因对韩国法院关于离婚的和解权告决定、调停调书、调整调书、和解条书、决定、和解劝告决定等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予以承认,目前并无相关明确规定,合议庭建议就此类问题正式向请示。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同意合议庭意见。
需要请示的问题: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出具的和解权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如
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可以比照相关规定予以承认。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