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 49 个实务问答
法院离婚程序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 49 个实务问答
近年婚姻家事类案件每年数量已超过100 万,是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争议类型多样复杂,感情因素、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因素等都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
由此,最高院民一庭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了49 个实务解答,并做了重点的分析。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 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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