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31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常成胡立鹏王曼
【审理法官】常成胡立鹏王曼
【文书类型】法院离婚程序判决书
【当事人】王某;谢某
【当事人】王某谢某
【当事人-个人】王某谢某
【代理律师/律所】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翟立龙
【代理律所】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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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2 21:43:53
王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5民终3112号
上诉人:王某,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子,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虎,男,汉族,1946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因与上诉人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5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上诉请求:一、请求判决将返还彩礼数额予以调整,改判为向其返还彩礼13964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谢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与谢某于2019年9月6日举行婚礼,于2020年1月2日分居,期间因其去石家庄打工,双方仅共同生活不足3个月,且在所谓的“共同生活”期间谢某一直拒绝同床,双方从未发生过夫妻关系。双方系相亲认识,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更是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正确。二、一审法院对彩礼返还部分,部分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彩礼认定数额过低,应调高至199487元。一审认定其婚前共向谢某给付183600元,其中5100元和两次见兄弟钱880元属于赠与;另将价值4299元的手机和价值3788元的手表及首饰款7800元也认定为赠与。对给
付现金1836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认为5100元、两次兄弟钱880元及手机、手表、首饰款也属于彩礼,不应视为赠与,其中5100元、两次880元和7800元本身就属于现金给付,应认定为彩礼,手机和手表虽属于财物,但价值较大,也应认定为彩礼。参考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条规定,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同事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因此彩礼款应共计199487元<168000元+8800元+500元+880元+880元+7800元首饰款+4299元手机+3788元手表=199487元>。2、彩礼返还比例过低,应调高至70%。双方从未发生过夫妻关系,有其与谢某的通话录音为证,这跟没有结婚无区别,因此,双方虽登记了结婚,但并未进行实质性的共同生活。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如果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应予支持。另外参考《商丘中院裁判指引》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因此法院按照50%的比例返还过低,应予调高。另,其是农村户籍,且无工作和固定收入,因向谢某给付了巨大数额的彩礼导致一家人陷入了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如果属于“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的,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有关规定,给付方没有工作和固定收入的,给付方为农村户籍,给付彩礼的数额超过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倍的,可视为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其给付的彩礼给付数额已达到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倍多,因此其属于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谢某应返还彩礼。综上,《婚姻法解释》共规定了三种应返还彩礼的情形,其同时符合其中两种情形,返还比例应从高认定。其认为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彩礼的数额以给付彩礼基准数额的70%为宜,共同生活时问不满六个月的,返还彩礼的数额以给付彩礼基准数额的50%为宜。其与谢某共同生活的时间不足三个月,且因双方从未有过实质性的共同生活,现其家庭因婚前给付巨大数额的彩礼而导致全家陷入生活困难,因此请求法院将彩礼返还比例改判为70%。
谢某答辩称,一、夫妻感情很好,是婆婆中间挑拨,导致感情出现矛盾。双方婚后没有矛盾,为了夫妻团聚双方共同生活,其放弃其他工作,专门到王某工作的石家庄市一份工作,四个多月夫妻生活很和谐、很幸福。春节期间,因婆婆到其家里产生矛盾,大吵大闹一场,第一个春节也没能夫妻团聚。春节后,经婆婆挑拨还将其告到法庭,为了寻离婚理由,把2019年9月6日结婚说成××××年××月××日结婚,把结婚四个月说成二十天不到,
还编造双方没有夫妻性生活。没有性生活不是事实,现造成离婚过错完全在男方。二、一审没有进行调解,草率判决错误。一审未做过调解工作,就判决准予离婚,其认为错误。其有不对的地方,其可以改正,为维护双方和谐的感情,请求法官多做调解工作,挽救婚姻。
谢某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5民初字102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2、王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不应判决双方离婚,一审起诉书中的理由与事实不符。1、结婚时间不符,本来是××××年××月××日登记结婚,2019年9月6日举行婚礼至今。对方故意写成××××年××月××日,谎称婚后只有20多天。2、王某称双方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王某多次要求,其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同床,这与事实不符。2019年9月6日举行婚礼,到春节前回家,双方在石家庄打工共同生活的几个月中,夫妻生活很幸福,并不是王某所说的拒绝同床。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和谐,生活幸福。因回娘家,婆婆去其家里吵闹,在春节大喜的日子里,把其拒之门外,给其的精神、身心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和伤害。4、在一审法庭上不做任何调解,只凭其当时一句气话,就断然判决离婚,这是其不能接受的。对方一审起诉书中所说的理由与事实完全不符。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且夫妻生活很幸福,请求法官尊重事实,充分考虑其
意见,不要判决离婚。二、如果判决离婚,女方不应当退还彩礼。双方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从结婚到现在将近一年,不符合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王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原审认定彩礼款176800元与事实不符,其只收到王某的彩礼款168000元,有证人证言证明。另原审未认定其余花费16179元及饭费2000元,只认定其为结婚共花费24809元,事实上,其为结婚而购买与婚姻有关的财物花费40988元,饭费2000元,有提交的票据为证。另外,王某给付的彩礼款不高于当地彩礼款的一般标准,且其已经取得了大专学历,在石家庄有固定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结婚不是男方所说的只有“二十几天”,而是从举行婚礼到现在,婚姻存续时间已经十一个月有余。前几个月双方生活很幸福,其将喜欢的物品都拿到了婆家,是为了长久地好好地生活。虽然后几个月是受婆婆破坏不能团聚,但是,夫妻还经常有电话沟通。婚姻是神圣的,其对得起婚姻,无愧于丈夫。作为无过错的女方,于情于理都不应该再向悔婚男方退回一分一厘彩礼。所以说过错方是男方。根据相关规定,结婚半年以上,过错方是男方,离婚时女方只返还彩礼总数的30%,而不是50%,不应当按照河北省农民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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