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人民法院关于近三年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
一、2020-2022年离婚案件基本情况梳理
2020-2022年,龙江县人民法院三年离婚纠纷的案件数分别是336件、355件、430件,在民商事结案中的占比为2020年9.2%、2021年10.2%、2022年12.4%,案件数量和所占比例皆呈逐年递增趋势。我们以每个年度随机抽取100件案件,我院三年间的300件离婚案件进行阅卷,掌握了以下相关情况。
1.诉讼主体。原告的男女比率2020-2022年分别为(21:79)、(24:76)、(25:75),女性起诉的人数平均为男性的3倍以上。
2.原告年龄分布。30年代、40年代、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90年代的七个年龄段的案件数分别为1起、1起、9起、26起、81起、116起、66起,离婚相对集中的年代为70年代、80年代、90年代,其中80年代最多。
3.起诉理由。家庭琐事争吵98起、家庭暴力78起、不负家庭责任6起、离家分居28起、下落不明23起、婚外情13起、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7起、犯罪 3起、感情(性格)不和30起、
有酗酒、赌博不良嗜好7起、再婚且年事已高无法照顾对方2起、再婚因继子女抚养产生矛盾2起、因赡养老人产生矛盾1起、冷暴力、无交流1起、婚前隐瞒疾病1起。起诉的主要理由集中在因家庭琐事争吵,家庭暴性感情不合等导致双方失和,感情破裂等,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8.6%。
4.结案方式。法院调解离婚113件、撤诉80件(主动撤诉67件、按自动撤诉13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7件、判决离婚80件。抽样中主要结案方式为调解离婚、判决离婚,共计193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4.3%%。
二、离婚主要原因特点分析
从抽样的300起离婚案件中,对离婚原因统计分析,有如下特点:
第一、家庭琐事争吵占首位。双方婚前对婚姻都是充满美好的期盼,但是走入婚姻后的生活却是要和柴米油盐、各种家庭琐事、人情事故相伴的。两个人对于琐事的看法,特别是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观点不一致,一方又不想妥协,双方达不成一致看法,带来的是争吵不断的后果,直至影响到夫妻感情。
第二、家庭暴力位居第二。在本次抽样调查中,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均为男性,女性为受害方。夫妻双方都是家庭平等个人,理应互相尊重和互相体谅。虽然如今已经是法治社会,但是男尊女卑的传统恶习还没有根除,大男子主义思想还有部分残留。有部分男人认为打女人是应该的,想打就打想骂就骂,打人是家庭内部的事,没有触犯法律,其他人无权过问。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它会给受害方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导致婚姻最终走向死亡。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中最危险的“杀手”,它对婚姻的伤害是致命的。家庭暴力还有一种被忽视的形式,那就是冷暴力。它表现为对另一方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减少或者拒绝交流等。这些表现使双方的交流沟通变得越来越困难,导致感情破裂,最终走向离婚。
第三、感情(性格)不和位居第三。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和,彼此沟通不畅,长时间下去就会造成感情不和。例如一个外向,一个内向,或者一个依赖性很强,一个独立性很强,这样的夫妻在彼此不愿意接受或者包容对方的前提下,是很容易出现感情问题。龙江县是农业大县,婚姻关系的产生大都靠媒妁之言,最后能走入婚姻殿堂并非是美好的感情使然,往往是因为彩礼等物质要求到位了,就缔结婚姻关系,实际上没有感情基础,为了结婚而结婚。盲目结婚使婚姻关系基础不牢固,因为也许对方在思想、性格、习惯方面并不
适合自己,因此这样的婚姻关系为日后的离婚埋下了伏笔。
三、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建议
为维护社会和谐,促婚姻家庭稳定,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在案件的源头上着手,加强家庭矛盾防控能力。法院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建立与社区村居网格、基层组织、司法局、民政局、妇联等部门家庭矛盾预警、化解联动机制,加强与各部门的密切联系。有计划地开展民法典婚姻专题宣传,通过传单、社区讲座、婚姻课堂、以案说法等形式,宣传婚姻知识、社会良好风尚等,使广大众尊重家庭道德伦理规则,鼓励和培养优良家风,自觉抵制不良习俗,增强家庭责任感,学会求同存异、包容对方,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内生式家庭矛盾化解制度。
二是加大对《民法典》有关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等方面的法律宣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可以准予离婚的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的。实施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也是造成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
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通过宣传法律,让受害者知道自己享受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权利保护令的权利,降低受害的可能性,也是对施暴者的法律警示。
三是在案件将形成之际下功夫,提升矛盾诉前化解能力。法院引导乡镇司法所、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婚姻登记部门及时发现易于成诉的案件,共同发挥冷静期制度的良好作用,严格贯彻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执行好冷静期、审查、登记等程序。在“冷静期”期间,强调婚姻登记部门有所作为,积极与离婚双方沟通,杜绝做“事不关己”的局外人。发动社区、乡村调解员等与法院等力量的联动,做好案件倾听、思想说服工作,尽一切方法修复、平衡婚姻关系,构建婚姻矛盾诉讼前端多元调处新格局。
四是要加大对离婚双方调解的力度,把离婚的影响减到最小。法院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最后途径,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个家庭会因此解体,因此,法院在处理过程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要考虑婚姻的特点,查明双方离婚真正的原因,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轻易判决离婚,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应及时公正处理。在离婚纠纷中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
在庭前、庭中、庭后,法官都要做足调解工作。在庭前,要充分利用调解前置程序。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均先行调解,因为离婚纠纷是身份关系的案件,双方争议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涉及到更深层次的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法官在开庭前应当组织调解,倾听双方倾诉,掌握矛盾纠纷脉络,从而为庭审中或者庭后继续调解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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