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必然涉及离婚协议。我在之前的文章里已经讲过,一份高质量的离婚协议应该是什么样的。本文主要涉及离婚协议中的一个问题: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管辖法院?我将以我最近处理的一个真实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开始这篇文章。
一、离婚协议中为什么要约定管辖法院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这段婚姻就结束了。但离婚协议中涉及的义务能否及时履行,是一个巨大的问号。最常见的是经济补偿和支付抚养费。协议离婚是一场拉锯战,离婚协议中的所有条款都是通过不断的对抗和拉锯战达成的。一般情况下,离婚一定期限内开始履行相应的义务。
但是人是善变的,结婚后会变,离婚后也会变。离婚一方欺骗或者拖延履行相应义务怎么办?我的客户(那位女士)遇到了这个问题。按照离婚协议,男方应支付女方120万元房屋补偿款,但在支付了60万元后,男方一直拖延支付剩余的60万元补偿款。交流没用。从去年到今年,付款期已经遥遥无期。离婚协议书只是在民政局登记,不是法院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所以没有办法拿着离婚协议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拿着离婚协议去法院起诉。
当时女方同意离婚的时候,离婚协议书是我起草的。起草的时候,我特意跟她说了法院的管辖范围。她说,虽然男方户籍在武汉某区,但实际经常居住地在深圳。问题是,如果离婚后男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规定,是不是就不用在深圳起诉了?在确认男方不会迁户口后,我特意在协议中加了一条:本协议生效后,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来男方真的一直拖延支付房屋补偿款,女方委托我到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要我到对方经常居住地深圳去起诉,我把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指给立案庭法官看,并和他沟通很久,最后顺利在约定的管辖法院立案。重点来了,约定管辖法院的目的就是方便己方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可能有人会问如果对方迁户口了呢,那我就会约定“......向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约定户籍所在地除了因为确定对方不会迁户口之外,还考虑到其他的问题,在此不再详述。
二、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法院离婚程序 这个问题是本文的重点,但没有标准答案,目前众说纷纭。我的观点是,对于财产部分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对于子女抚养权、探视权、抚养费等人身关系属性明显的非财产部分没
有法律效力。为什么?请继续观看...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离婚协议的性质和结构,离婚协议名为协议,但其本质属性并非我们通常而言的合同性质。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一般一份离婚协议会涉及三个部分:解除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费(包括探视权、赡养费等。),以及财产和债务的处置。其中,离婚只涉及人身关系,子女抚养不仅涉及人身关系还涉及财产,财产和债务处理只涉及财产关系。所以离婚协议的条款不仅涉及人身关系,还涉及财产关系,两者是混在一起的。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前面提到,离婚协议并非通常而言的合同,那就不能约定管辖法院吗,并不是,因为第三十四条还提到“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我认为,双方当事人因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的处理部分产生纠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即属于本条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适用约定管辖。
最重要的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解释)中也确定,当事人因为解除婚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是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而前文中所提到的当事人,需要面对的就是这个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三、相关案例
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的起诉和提交的证据,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第八条约定: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已为双方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已生效,且该约定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系因离婚而产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应当根据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并据此认定其对本案没
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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