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0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51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 
【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郭某;高某 
法院离婚程序
【当事人】郭某高某 
【当事人-个人】郭某高某 
【代理律师/律所】王姣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袁伟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姣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袁伟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姣袁伟 
【代理律所】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郭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郭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郭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郭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3:03:16 
郭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51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旭,陕西金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于2020年6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郭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郭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姜亦君
审 判 员 赵羽嘉
审 判 员 林 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喜平
书 记 员 姬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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