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离婚程序
【审结日期】2021.03.24 
【案件字号】(2021)内06民终1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乌宁李顺和苏晨 
【审理法官】乌宁李顺和苏晨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宋某;高某 
【当事人】宋某高某 
【当事人-个人】宋某高某 
【代理律师/律所】韩某内蒙古信延律师事务所;吴某内蒙古信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韩某内蒙古信延律师事务所吴某内蒙古信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某吴某 
【代理律所】内蒙古信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宋某与被上诉人高某享有的夫妻共同债权即案外人马永成欠款300000元,原审查明马永成通过变更财政结算凭证持票人的方式向案外人刘永峰抵顶被上
诉人高某债务200000元,但未查明该200000元债务是否为上诉人宋某与被上诉人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且原审针对被上诉人高某就案涉债权是否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未予查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宋某与被上诉人高某享有的夫妻共同债权即案外人马永成欠款300000元,原审查明马永成通过变更财政结算凭证持票人的方式向案外人刘永峰抵顶被上诉人高某债务200000元,但未查明该200000元债务是否为上诉人宋某与被上诉人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且原审针对被上诉人高某就案涉债权是否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0)内0627民初1734号民事判
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8:15:20 
宋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民终1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内蒙古信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内蒙古信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0)内0627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宋某与被上诉人高某享有的夫妻共同债权即案外人马永成欠款300000元,原审查明马永成通过变更财政结算凭证持票人的方式向案外人刘永峰抵顶被上诉人高某债务200000元,但未查明该200000元债务是否为上诉人宋某与被上诉人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且原审针对被上诉人高某就案涉债权是否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0)内0627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乌 宁
审判员 李顺和
审判员 苏 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记员 徐 洁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