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担保抵押类)
编号: 年 汽 字 号
甲方(借款人): _
身份证件号码:
信用卡卡号:_____ ____ ___
住址: 邮编: 435400
中国银行异地取款手续费电话: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穴支 行
负责人: 李霖
住所地: 武穴市北川路26号 邮编: 435400
电话: 传真:
乙方、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名词定义
1、“专向分期付款”额度:中国银行授予甲方用于购置商品的专向额度。
2、提额:乙方因甲方(借款人)申办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业务,对甲方实施的在甲方信用卡帐户原有信用额度之外授予“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的行为。
3、提额账户:为甲方申请办理“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的信用卡账户。
第一条 “专向分期付款”额度及期限
1、本合同项下“专向分期付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2、本合同项下分期期数为 36 期(一期为一个月),自甲方实际交易日起算。
第二条 “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用途为:甲方支付其购买 商品的款项。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的用途。
第三条 手续费
本合同项下的“专向分期付款”手续费费率为使用“专向分期付款”额度(以下简称使用额度)的 11.5 %
“专向分期付款”手续费计算公式:使用“专向分期付款”额度X“专向分期付款”手续费费率
本合同项下“专向分期付款”手续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四条 “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的使用前提
甲方使用”专向分期付款”额度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
1、本合同已生效;
2、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合同已经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手
续。以财产提供抵押的,抵押他项权证等证明抵押权已有效设立的文件已交付乙方保管。
3、乙方向甲方授予的“专向分期付款”额度已生效(“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生效以中国银行总行银行卡中心系统授信成功的时间为准);
4、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商品购买合同或意向书、支付首期购货款的证明,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凭证、证明和资料等;
5、乙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
第五条 “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的使用
1、在满足“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的使用前提下,甲方必须于获知(中国银行将通过电话或短讯等方式告知甲方)“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至乙方指定的POS机具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乙方将交易金额(不包含手续费金额)划至甲方所购商品的经销商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
第六条 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专向分期付款”本金采用月均等额、取整入账、免息还款方式(取整入账即总金额无法整除期数时,剩余金额全部在首次入账金额中进行扣账)。每期应还款金额详见信用卡对帐单。
2、甲方须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所提额账户的当期所有欠款。
(1)甲方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所提额账户当期所有欠款的,乙方免收甲方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
(2)甲方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所提额账户当期所有欠款或现金交易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支付利息及滞纳金。
3、甲方保证在所提额账户每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存入并优先偿还当其“专向分期付款”应还的本金款项,并在此授权乙方不论甲方是否在到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款项,乙方于对账单日起均有权直接将该账户下的分期交易金额记入账户,如甲方未依规定时间足额存入,银行有权收取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并由甲方全额承担由此而使乙方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4、甲方保证在所提额账户的第一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存入手续费的款项,并在此授权乙方于第一期对账单日起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手续费。如果甲方未存入手续费,将扣减甲方信用卡原有信用额度,如甲方信用卡原有可用信用额度不足以扣减手续费时,甲方应预先存入不足部分,否则将产生超限费用。如因甲方本人原因未及时存入上述不足部分而导致的超限费、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则由甲方全额承担。
5、甲方偿还币种应为人民币。
6、甲方授权乙方,如甲方用于偿还“专向分期付款”的卡片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承担原卡号的债务责任。
第七条 提前记账
1、提前记账分为以下3种情况
(1)甲方申请办理预销户手续时,账户仍然存有有效的分期付款交易的,乙方将自动将未入账的分期付款剩余金额全部一次性记入账户,存有有效的分期付款交易的账户不可进行预销户。
(2)甲方信用卡账户逾期60天后,乙方将该账户下有效分期付款交易的剩余金额一次性记入账户;
(3)甲方主动提前结清分期时,需致电乙方,申请将账户上有效的分期付款交易进行提前结清,乙方对甲方分期交易进行一次性记入账户入账处理。
2、分期提前全部或部分记账、提前全部或部分结清不予退还手续费。
第八条 最低还款额
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业务无最低还款额。
第九条 超限费
甲方保证在所提额账户的第一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存入手续费的款项,如果未存入手续费,将扣减甲方信用卡原有信用额度,如甲方信用卡原有可用信用额度不足以扣减手续费时,甲方应预先存入不足部分,否则将产生超限费用。如因甲方本人原因未及时存入上述不足
部分而导致的超限费、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则由甲方全额承担。
第十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
□ 甲方以 (下称“抵押物”)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 日内与乙方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由 提供全程抵押担保,并签署相应的抵押合同。
□ 由 提供全程质押担保,并签署相应的质押合同。
□ 由 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相应的保证合同。
□ 其它担保方式: 。
若甲方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甲方经济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乙方有权要求,且甲方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一条 保险
甲方应为抵押物投保以下险种:
□ 机动车辆损失险;
□ 盗抢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自燃险;
□ 不计免赔责任险;
□ 乙方要求的其他险种。
第十二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信用卡 “专向分期付款”(抵押类)通用条款
附件二: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由任何一方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类)通用条款
本通用条款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专用条款共同构成规范甲方与乙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甲方声明与承诺
1、甲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等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账户“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用途真实合法;
3、甲方未向乙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4、若发生可能影响甲方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且甲方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
5、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到期(包括甲方违约被债权人宣布债务全部提前到期)时,甲方未全部清偿到期债务,乙方可直接向公证机关请求出具执行证书并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方的强制执行。届时,甲方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未清偿的债务根据乙方提供的划款会计凭证等资料确定。强制执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信用卡帐户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赔偿金、公证费、公告费,抵押物保管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含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 甲方以 提供抵押
1、甲方应按约定及时与乙方办妥以乙方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乙方执管。
2、甲方申明并保证:甲方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甲方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甲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乙方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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