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验收销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0.05.18
∙【文 号】办水电〔2020〕109号
∙【施行日期】2020.05.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验收销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直辖市)水利厅(局):
根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精神和有关工作安排,有关省(直辖市)应在2020年底 前完成清理整改工作,并组织验收销号。经商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同意,我部制定了《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验收销号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小水电清理整改验收销号工作完成后,请于2021年2月底前将本省(直辖市)有关工作情况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湖北省相关工作完成时限可适当后延,但应于2021年3月底前报送材料。
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5月18日
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验收销号工作指导意见
一、总 则
(一)为规范和指导小水电清理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确保清理整改质量和效果,根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小水电清理整改验收销号以省级政府同意的综合评估报告和经批准的“一站一策”方案、技术文件为依据,对照分类整改措施逐项查验完成情况。
(三)已按中央环保督察等要求完成整改并验收销号的整改内容,可引用验收成果,不重复验收。
二、验收销号条件
(一)整改类电站应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具备以下条件:
1.生态流量保障工作符合《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
的通知》有关规定。
2.按整改方案改造或增设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能够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并能按要求持续泄放。
3.按整改方案改造或增设的生态流量监测设施能够正常、稳定工作,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通信等条件不具备的,应就地储存,按规定定期上传数据。
4.按整改方案完成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5.完善了相关审批手续。
6.整改方案提出的其他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
(二)退出类电站验收销号应具备的条件:
1.已按退出方案规定时间停产。
2.退出方案确定拆除的设施设备已按期拆除,要求封堵的取水口已封堵。
3.退出方案确定保留的设施设备,已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4.退出方案确定的生态修复措施,已按要求落实到位。
5.退出方案提出的防范与化解风险措施已落实到位。
三、验收销号流程
(一)清理整改任务完成后(限期于2022年底前退出的,应完成退出方案明确的2020年底前的整改内容),按照县组织验收、市复核抽查、省销号报备的流程开展验收销号工作。
(二)县(市、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小水电站的清理整改验收工作,在验收表上填写验收情况和验收意见。验收工作组签字表应作为验收表的附件。
(三)通过验收的小水电站名单应在县级及以上的、河湖管理平台或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将验收表、公示图片等材料上传到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管理平台。
(四)验收表和有关材料由县(市、区)报送市级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机构复核。市级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机构应抽取部分电站进行现场复核,抽查率不低于20%。抽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后方可通过验收。
(五)通过复核的小水电站,以市(州)为单位汇总后报省级统一销号。省(直辖市)对验收销号工作负总责,开展必要的指导和核查,同时做好工作总结,形成小水电清理整改和验收销号工作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验收标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整改、验收工作敷衍塞责,做表面文章,搞虚假整改的,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予以纠正。
(二)要加强整改进展调度和动态管理,及时将整改情况录入管理平台。水利部将每月初汇总各省(直辖市)进度并在一定范围公布。进度严重滞后的将约谈、公开通报。
水电改造验收 (三)省、市、县汇总和报告验收销号情况时,应同时报告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建设、使用情况以及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制度、配套政策等长效机制建立的情况。
(四)要加强限期退出后续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单位和相关各方的责任。监管单位要跟踪进展情况,直到全面完成退出任务。
(五)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验收销号工作办法或细则。
附件:___________水电站清理整改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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