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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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全解
4、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表》。
5、告知借款申请人等待办理初审业务。
北京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二)初审
1、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贷款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齐备性,材料填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是否满足中心的有关规定。
(1)初审人员进入初审系统录入有关信息后调取借款申请人公积金信息。对于由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有关信息导入系统并核对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在系统中的电子照片。
(2)初审人员审核借款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满足中心有关规定并核对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
(3)初审人员审查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所提交的贷款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材料规格、份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
(4)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个人信息进行审核:
①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原件进行审核并核对各个原件上所载有关信息是否一致,借款申请人的所有证件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
②核对借款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是否与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③查询公积金缴存明细及缴存状态,审核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④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政策性贴息信息,审核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政策性贴息。
⑤对于房改带危改项目的借款申请人,初审人员应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并由借款申请人签署《承诺书》3份。
(5)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行为进行审核:
①审核购房合同正本,对购房合同正本上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确认借款申请人为贷款所购房屋的买受人之一。
②审核购房首付款发票与购房合同正本(原件)中的售房人名称及签章上使用的名称一致。
③审核购房合同正本(原件)上主要标的是否有涂改,如有涂改,须买卖双方在涂改处签字、盖章。
④购房合同正本及相关补充文本上不得有所购住房项目土地或在建工程原抵押权人拒绝解除抵押权等内容的条款。
⑤对于商品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期房,购房合同正本须作过预售登记备案。
购买二手房贷款⑥受理房改房项目、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个人贷款时,初审人员审核购房合同(协议)中的相关内容须与批复和方案相一致。
⑦受理二手房项目,除审核借款申请人相关资料外,初审人员同时要审核卖方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复印件。
对于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二手房贷款,初审人员应监督买卖双方签署《划款协议》。
对于采用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二手房贷款,初审人员应监督买卖双方及代理经纪机构签署《证明书》。
初审人员审核买卖双方签署的首付款收据,对于按照政策规定可以由代理经纪机构代收首付款的,应审核买卖双方、代理经纪机构签署的《首付款证明书》。
(6)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表》进行审核,内容须与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一致。
(7)初审人员初步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
(8)初审人员提示借款申请人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初步选择适合自己的担保方式。
对于选择抵押+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贷款,初审人员须告知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应到中心进行批准认证工作。
对于选择抵押+保险的贷款,初审人员须告知借款申请人购买符合中心政策要求的保险险种。
(9)初审人员指导借款申请人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选择贷款经办银行。
(10)初审人员按要求整理并装订客户资料。
(11)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录机。
(12)根据政策需要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初审人员审核借款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原件、学位证明原件、职称证明原件、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租赁公有住房的证明原件并监督借款申请人本人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初审人员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将信用评估《授权书》传递至信用中心。
对于代理机构现场接件项目及贷款中心现场接件项目,初审人员收取有关机构提交的由借款申请人本人签署的信用评估《授权书》后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将信用评估《授权书》传递至信用中心。
(13)按照规定需要对贷款所购及所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初审人员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提示借款申请人持购房合同正本(原件)、《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及其他有关材料去办理申请抵押物评估手续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完成申请抵押物评估手续后应回到初审柜台办理其他初审手续。
(14)录入借款申请人资料
在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后,初审人员将借款申请人相关资料转给录机人员,由录机人员在贷款管理系统中录入借款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对于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的贷款,对导入贷款管理系统中的借款申请人信息进行核对、修正、补录。录入结束后打印相关单据。
录机工作完毕后,录机人员将打印出的所有相关材料信息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无误后传至初审人员。
(15)初审人员接到完成录机的材料后完成以下工作:
① 收取借款申请人购房合同正本原件。
②将打印的单据交给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请人确认信息无误后,监督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请表》上签字并填写日期。
③将《收押协议》(《收押合同》)和《开户情况说明》(《集资开户情况说明》或《委托收款开户情况说明》)交给借款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告知借款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将其送到售房人处签章。
④将面签时所需材料清单交给借款申请人,告知借款申请人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材料清单》准备个人材料,等待工作人员通知面签时间。
告知借款申请人若未接到贷款中心工作人员有关通知,则以借款申请人初审确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为准。
(16)初审人员将所有贷款材料进行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后由专人负责在统一时间传递给复审人员。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初审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2、抵押物评估
评估机构接到借款申请人提出的评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将数据及文本传至贷款中心。评估机构告知借款申请人所需交纳的抵押物评估费。
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下来的商品房现房和二手房,则评估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抵押物评估意见书》并将文本传至贷款中心。
3、信用评估
信用中心通过系统读取借款申请人信息后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个人信用评估结果并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北京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三)贷款复审
复审人员收到初审人员转送的资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后应完成以下工作:
1、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资料齐全、完整、一致、有效。
2、调取系统中借款申请人的信息,与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审核系统中录入的信息是否完整、一致、有效。
对于已经提供《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集资合作建房开户情况说明》或《售房人(委托收款)银行开户情况说明》)的,复审人员应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对于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现房、二手房贷款,复审人员须录入买方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3、对于借款申请人需要出具《贷款承诺书》的,复审人员根据《抵押物评估意见书》的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确定拟贷款金额,出具《贷款承诺书》。借款
申请人持《贷款承诺书》到售房人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持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至评估机构换取《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
4、确认抵押物评估结果和个人信用评估结果
按照规定需要对贷款所购及所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复审人员首先查看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文本的内容是否符合中心政策要求。在审核《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文本后,复审人员在系统中导入评估结果数据并核对文本和数据是否一致。根据抵押物评估结论判定贷款所购及所抵押房屋是否符合抵押条件和中心的有关贷款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需要进行信用评估的,复审人员通过系统读取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评估结果。
5、出具复审结果
对于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评估结果影响拟申请最高贷款额以及《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不满足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的,复审人员须与借款申请人电话核实、确认并做好记录。
复审人员根据抵押物的评估结果、个人信用评估结果、借款需求及中心的相关贷款政策,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经办银行、最低还款额。
复审人员注意审核购房首付款应为实际购房款减去贷款额,如不一致,则须通知借款申请人至售房人处重新调整首付款,并在交接单上做备注说明,提示面签人员对借款申请人重新提供的首付款发票原件进行审核。
对于借款申请人质押首付款和贷款资金同时采用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二手房贷款,复审人员在得出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后,为借款申请人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首付款部分存款收押并核押通知书》(以下简称《首付款部分存款单收押并核押通知书》)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及售房人双方到经办银行办理首付款质押手续。借款申请人办理完首付款质押手续后持经办银行出具的《存款单质押协议》及其他相关单据返回贷款中心。贷款中心复审人员根据
有关规定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贷款部分存款收押并核押通知书》(以下简称《贷款部分存款单收押并核押通知书》)并办理后续复审手续。
复审人员完成复审后打印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确认书》(以下简称《贷款审核确认书》,担保中心担保的须一式四份,个人、经办银行、担保中心和贷款中心各执一份;非担保中心担保的须一式三份,个人、经办银行和贷款中心各执一份)。在《贷款审核确认书》备注栏中注明规定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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