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代理业务的经营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提高税务代理行业服务水平,订立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各类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税务代理人员应当具备税务、财务等方面的学问和技能,并严格遵从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税务代理人员应当遵守客户合法权益,不泄露客户经营机密,并为客户妥当保管客户经营机密资料。
第五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为客户供给全面、精准、适时的服务。
第六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确保代理服务质量,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检测。
第七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
第二章 税务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税务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包括:客户的代理税务登记、代理账务处理、代理纳税申报、代理税务审计、代理财务咨询等。
第九条 税务代理业务的经营方式包括:委托代理、咨询服务、业务顾问、会计代理、法律顾问等。
第十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依据经营范围和方式,合理配置业务人员和技术设备,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税务代理机构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十一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流程,包括:客户申请、双方签订合同、代理工作布置、信息收集、核算和准备、审核和修正、纳税申报、监督和跟踪等,确保服务全面、严密、规范。
第十二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服务合同要求,向客户供给定期财务报表和报告,并随时接听客户咨询。
第十三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申报税种的精准、适时、合法,并对各项税源进行适时核算、清算、提示和支出。
第前十四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经营管理运作机构,对服务对象实行全面跟踪管理。
第前十五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代理、慎重承诺、持续服务、稳定合作的服务宗旨。
第四章 服务质量和价值评估
第前十六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活动,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前十七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的经营情况和代理服务内容,依照客户需求,定期向客户供给服务评估报告。
第前十八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综合价值和竞争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惩罚规定
第前十九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如有违反行为,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罚。
第前二十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适时履行赔偿义务,对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避开给客户带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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