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范围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范围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列出更多费用或者不列出或者减少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拒绝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不缴纳或者减少应纳税额超过100万元,任何年度不缴纳或者减少应纳税额占当年各类应纳税额总额的10%以上的,或者采取上述手段,不缴纳或者减少已扣缴或者减少已收税款。
(2)不缴纳应纳税款,通过转让或者隐匿财产,阻碍税务机关追缴拖欠税款,拖欠税款金额超过100万元;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4)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纳税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
(6)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400万元以上;
(7)擅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有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拒不纳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的。未履行纳税义务并在审计案件完成前离开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核查确认后已经逃逸(失联)的;
(9)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凭证或者其他便利,造成欠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
(10)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导致纳税人未缴或少缴100万元以上的税款;
(11)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切时加强权利保障:提前保护知情权,规定告知当事人有关原因、依据、处罚措施和权利;保护异议权,及时审查陈述和辩护意见,保护提前停止发布不诚实信息的申请权,及时接受审计并通知审计结果。
严格限制执法行为:全面规范失信主体认定、失信主体惩戒、失信信息提前停止发布等相关执法程序,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职权,细化失信主体认定、信息发布、信用修复等工作流程,确保相关工作在法治范围内运行。
代理税务
为鼓励失信主体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符合三种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如按照《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缴纳(退)税、滞纳金、,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6个月以上的;失信主体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批准重组计划或者批准和解协议的裁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赔偿;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对参与应急救援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管理,规范了管理流程,制约了行政权力,有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了税收信用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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