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学名词解释
税法学名词解释:
1、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依法参与社会财产分配的一种形式
2、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税收法律关系:是指通过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税收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件或行为
5、税法主体:是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征税对象:也称为课税对象或者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的临界点。
7、计税依据:也称税基,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8、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
9、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时开始征税的临界点。
10、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11、流转税:是指以商品生产、流通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或提供劳务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12、所得税:是指以纳税人的纯收益额或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13、财产税:是指以特定财产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14、行为税:是指以特定的行为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15、税务机关:是指依法设立,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权利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
16、税务机关组织(机制)制度:是规定各级政府税务机关的具体构成机构和各机构的职能,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制度。
17、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规定的代理权限和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18、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税收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19、纳税申报(制度):是规定纳税人在发生法定的纳税义务后,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按规定的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的书面报告的法律制度
20、纳税申报期限(制度);是规定纳税主体必须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时限的法律制度。
21、自核自缴:即通常所说的“三自”纳税方式。是由纳税人依据税法和财物会计核算资料及报表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税款缴款书,自行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银行税款,并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2、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收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为确保税款征收而采取的措施。
2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的措施
24、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缴纳税款的方式。
25、离境清税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6、滞纳金:是指有缴纳税款义务的纳税人不按时缴纳税款时,主管税务机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按比例加收的金额。
27、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依据,选择流转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征收的一类税。
28、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额或商品附加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29、扣税法:是现今各国广泛采用的方法,我国的增值税采用的也是这种计算方法。这种方法的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收入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
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的增值税额30、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31、营业税:又称销售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32、关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或物品,以其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33、复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货物适用不同的税率。
34、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只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劳动对象的已纳税款,而不允许扣除用于生产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税款。
35、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36、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37、所得税:也称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额或者总所得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类税的统称。
38、企业所得税:
3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
41、农牧业税:是对从事农牧业生产并有农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
42、累进税率:是指同一征收对象,随着数额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提高的税率。
43、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均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44、税收抵免:
45、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46、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47、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特定财产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
48、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49、耕地专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屋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代理税务50、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51、车船使用税:是指国家对行使于我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52、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或生产矿产品和盐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或盐的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而征收的一种税53、行为税:亦称为特定行为税,是指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5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55、屠宰税:是对猪、羊、菜牛等的几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或者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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