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11.18
【字 号】渝国税发[2005]260号
【施行日期】2005.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代理税务
(渝国税发[2005]26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树立国税部门良好形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工作,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满足其合理期待而提供的各项服务事项和措施的总称。它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纳税服务工作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无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五条 纳税服务工作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援助服务等,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的全过程。
  第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其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履行征收管理职能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及其人员)。
  第七条 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地方税务局等协调配合,整合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立体式的现代化服务网络。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一节 信息服务
  第八条 全市国税机关应当通过税务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介和12366纳税,及时、准确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办税程序,普及纳税知识。
  第九条 基层国税机关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包括办税流程图、办税时限、各项涉税审批报送资料、纳税服务项目索引等,通过办税服务厅(室)的通告栏、电子触摸屏和显示屏、社区税法宣传栏等形式及时发布。
  第十条 通过开展税法知识讲座、免费辅导或者召开办税人员例会等,对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以及办税程序、表证单书使用等涉税事项进行宣传和培训辅导。
  第十一条 对近期工作动态要以简报、动态、宣传资料等方式公布,以便纳税人了解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定期定额户征管工作规定,按时在办税服务场所和集贸市场公示双定户定额,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税务网站上公示以供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按《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对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程序、文书资料、审批时限等制度规定进行公示。对涉及多位当事人同时申请同一排他性事项的,应将审批结论告知当事各方,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完善公告制度。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包括纳税信用等级,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予以公告的相关欠税信息,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相关信息等在报刊、纳税服务网站等媒体公示。公示不得泄漏纳税人商业秘密和其他与纳税事宜无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税流程、文书资料等涉税事宜发生变化,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或税收管理员以合理方式及时准确告知纳税人。其中事关特定纳税人权利、义务重大变化的,其告知事项应适用送达程序。
第二节 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国税机关应当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对属于纳税人应当了解或可以了解的涉税信息,不得无故拒绝回复或者故意拖延,敷衍了事。
  第十七条 应当在纳税服务网站上设置咨询专栏,由专人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回复;对不能准确解答,需要联系有关部门答复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回复纳税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需书面报请服务网站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在综合服务窗口设置咨询前台负责现场咨询。对纳税人咨询的问题,工作人员应当明确解答,当场回复。对不能准确解答且不属本岗位职责范围的问题,作好记录,联系有关部门解答,由受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纳税人。
  第十九条 纳税人也可以书面咨询相关涉税问题,由信访部门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在规定时
限内负责回复。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户中,应对涉税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政策解释和说明,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税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节 办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全市国税机关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接待人有义务按要求承诺相关服务,并作为第一责任人协助完成相关纳税服务,保证纳税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实行限时承诺服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发票发售、发票验审缴销、发票代开、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纳税申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认证、抄税等属于即办事项,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当场办结。对行政许可事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税款的减免,税务行政复议等非即办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实行税务事项提示服务。通过书面、口头、电话、e_mail、手机短信、媒体公告等多种形式将逾期税务登记期限、纳税申报催报期限、涉税审批期限及报送资料、办
结事项等主动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实行预约服务。为纳税人合理的特别请求提供包括及时服务、假期服务、延时服务等方便。
  第二十五条 实行纳税回访制度。由专门机构回访纳税人,听取对纳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有欠税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的困难企业,特别是税务违章受处罚的企业,宣传政策,提供辅导,帮助纳税人准确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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