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管理知识要点
税务稽查管理知识要点
    一、税务稽查的概念与特征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与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主体特定。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机关,即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二)依据法定。税务稽查执法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三)对象明确。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四)客体清晰。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稽查对象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五)内容完整。稽查执法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和处理,具体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 *二、税务稽查的分类 (一)日常稽查
    (二)专项稽查。对管辖范围内的特定行业、或特定的纳税人、或特定的税务事宜所进行
的专门稽查。 (三)专案稽查,以立案形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稽查对象特定。二是适用范围广。
    *三、税务稽查的地位
    (一)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环节
    (二)税务稽查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 (三)税务稽查是有效提高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 *四、税务稽查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程序合法。4.依据合法。 (二)依法独立原则
    (三)分工配合与相互制约原则 (四)客观公正原则
代理税务    第二节  税务稽查的职能与任务
    *一、税务稽查的职能
    (一)惩戒职能,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 (二)监控职能
    (三)收入职能,是惩处税收违法行为及实现稽查以查促管结果的体现。 (四)教育职能
    *二、正确理解新形势下的税务稽查职能作用
    (三)税务稽查的收入职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稽查执法直接带来查补收入;二是通过稽查执法的震慑作用所增加的税收收入;三是通过案件协查在其他地区实现的税收收入;四是通过以查促管避免税收流失而增加的税收收入。
    *三、税务稽查的任务
    税务稽查的任务包括手段与目的两个层次的内容:其中,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是手段,捍卫税法尊严、维护税收秩序、引导纳税遵从、保障税收收入是目的。
    第三节  税务稽查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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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内涵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包括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两个方面。纳税主体一般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主体包括广义与狭义两种概念:税务机关是第三个层次征税主体,是直接的征税主体。狭义的征税主体是指税务机关。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其具体客体呈多样性。税收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两大方面。
    **二、税务稽查法律关系
    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执法主体的特殊性
    一是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二是将税务机关的部分职责分离给稽查局,即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同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三是税务局与稽查局应当各司其职,不得混淆执法主体。
    (二)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
    就税务稽查而言,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对税务稽查的权力和义务、稽查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别设定上。税收法律法规对稽查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别设定,既有对稽查执法的保护,也有对稽查执法的约束。
    (三)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保护
    稽查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对稽查局和稽查对象之间权力(权利)和义务的保护。这种保护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稽查执法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二是法律对稽查执法权力的保护,部分地来自于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义务的规定;反之,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的保护,也部分地来自于对稽查执法主体义务的规定。三是违法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
    第一节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 **一、税务稽查相关法律的分类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这是按照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进行的分类。税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他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内容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实体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程序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际上,许多法律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内容。如《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
    (三)普通法和特别法,这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普通法如《刑法》等。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进行的分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属于税收法律。 税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所制定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主要形式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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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或“暂行条例”。
    地方性税收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另外,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税收单行条例。地方性税收法规仅在制定地范围内适用。
    税收规章分为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税收规章。税收部门规章是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地方税收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税收规章是税收征管活动的重要依据,但其法律效力较低。一般情况下,税收规章不作为税收司法的直接依据,但具有参照性的效力。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是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具体化和必要补充。它在税收工作领域中数量最多、法律效力最低。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际法大于国内法的原则,应当执行国际法,但涉及税收优惠的应当按最优惠的规定执行。
    ***二、税务稽查相关法律的适用原则 (一)法律优位原则
    位阶高的法律其效力高于位阶低的法律。值得注意的是,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
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基本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
    (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此原则的含义为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如在行政复议领域,
《税收征管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特别法。如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税务稽查法律的时效
    税务稽查活动主要涉及到两个时效问题,即税款的追征期限和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 (一)税款的追征期限
    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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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五年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结束日或停止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节  相关法律及运用 **一、税收法律的运用 (一)税收实体法
    1.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通过规定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问题。
    3.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它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税率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等三种基本形式。
    4.纳税环节。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两类。 5.纳税期限。纳税期限一般有按次纳税、按期纳税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三种。
    6.纳税地点。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这关系到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7.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 (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征管法》
    《税收征管法》是税务人员使用最频繁的一部法律,实际上《税收征管法》既有实体法内容,又有程序法内容但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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