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填表日期: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领取临时营业执照        承包租赁经营       企业承包工程或劳务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设立机关
批准设立文号
开业(设立)日期
生产经营期限
证照名称
证照号码
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
核算方式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从业人数
其中外籍人数
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
单位性质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
网站网址
国标行业
                   
适用会计制度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经营范围
代理税务
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项目
内容
联系人
姓名
身份证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种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
税务代理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投资方名称
投资方经济性质
投资
比例
证件
种类
证件号码
国籍或地址
自然人投资比例
外资投资比例
国有投资比例
分支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附报资料: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纳税人公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
国税、地税
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发证日期: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发证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
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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