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功能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9.11.29
∙【字 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4号
∙【施行日期】2019.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功能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精神,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利化纳税申报方式,现就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启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功能通告如下: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功能供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免费使用。
二、本通告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税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等机构。
三、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以下批量操作: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三)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四)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五)附加税(费)申报;
(六)印花税申报;
(七)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使用批量申报功能前,应进行以下操作: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完成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
(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地址etax.v)进行自然人用户注册。
五、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批量申报服务”模块可进行相关操作。
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代理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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