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征纳税双方的具体条件而对纳税人应纳税款入库所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
1、查帐征收 是指由纳税人自行换算出计税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其会计帐目和会计凭证,核实其应纳税额。实行此种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帐册,填制凭证记录完整,可以根据其会计记录计算其应纳税额;企业设有专职的办税人员,能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算出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遵守税收法规。
2、查定征收 是指对生产不固定,会计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 由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设备、从业人员和正常条件下的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情况,对其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的应税项目进行查定应税额(量)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一般适用于会计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 是指对某些零散应税项目由税务机关派员到实地检验后加盖查验章就地征收税款的一种方法。
4、定期定额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对无建帐能力,或虽设帐册,但记录简单,难以准确计算出
1、查帐征收 是指由纳税人自行换算出计税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其会计帐目和会计凭证,核实其应纳税额。实行此种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帐册,填制凭证记录完整,可以根据其会计记录计算其应纳税额;企业设有专职的办税人员,能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算出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遵守税收法规。
2、查定征收 是指对生产不固定,会计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 由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设备、从业人员和正常条件下的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情况,对其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的应税项目进行查定应税额(量)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一般适用于会计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 是指对某些零散应税项目由税务机关派员到实地检验后加盖查验章就地征收税款的一种方法。
4、定期定额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对无建帐能力,或虽设帐册,但记录简单,难以准确计算出
计税金额的纳税人,采取由税务机关核定在一定时期内,按照一个
固定的计税金额(定额)依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5、定率带征 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行业的税负情况确定行业的税负率,附带在其它税种的计税额进行依率计征的一种方法。如带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6、定期定额加发票额征收 是指按定期定额方式征税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使用,除依法申报缴纳定额部分的税款外,还就其填开的发票额向税务机关定期申报纳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固定的计税金额(定额)依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5、定率带征 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行业的税负情况确定行业的税负率,附带在其它税种的计税额进行依率计征的一种方法。如带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6、定期定额加发票额征收 是指按定期定额方式征税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使用,除依法申报缴纳定额部分的税款外,还就其填开的发票额向税务机关定期申报纳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纳税期限 税法规定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时间限期。规定纳税期限,体现税收的强制性,对保证财政收入的依时、足额入库,促使纳税人加强经营管理,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具有重要意义。纳税期限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各个税种的不同特点确定的。它包括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
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有些税种只在某一环节课税,在些税种则是多环节课税。
计税依据 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征税对象的量的表现。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两种类型。
税收保证 就是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的措施,包括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的纳税保证、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离境清税等措施。
1、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的纳税保证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十五日内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可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供纳税保证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2、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
1、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的纳税保证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十五日内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可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供纳税保证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2、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
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或者纳税人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
3、纳税担保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填写纳税担保书,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4、税收保全 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的征收入库,对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具有强制性。在税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按法定程序、步骤进行。国家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偷税、逃税,保护国家税款不受侵犯。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3、纳税担保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填写纳税担保书,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4、税收保全 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的征收入库,对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具有强制性。在税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按法定程序、步骤进行。国家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偷税、逃税,保护国家税款不受侵犯。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最长期限为十五天),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6、离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离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发票 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印制发票的格式、用纸、油墨等都有统一规定,发票一般须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的定义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发票是与商品交换和提供服务等经济活动密不可分的,只要取得上述收入,就得开具发票;另一方面,判断某一凭证是否属发票,不能只
看它的实质,凡是符合发票定义的,均属发票的范畴,如交通客票、火车票、船票、行李票、包裹票及各种娱乐场所门票等。
税收票证 是税务机关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税款或进行税收管理的合法凭证。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是全部税务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欠税 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解缴的税款的行为。
滞纳金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过期缴纳税款加收的一定比例款项。滞纳金的计算加收,是按所拖欠的税款,从规定缴库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偷税 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的方式,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 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的表现形式:拒不依照税法
规定缴纳税款;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惩处;以各种借口抵制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拒不纳税;拒不依照法定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检查;聚众闹事,威胁、冲击税务机关和殴打、围攻、侮辱税务人员等。
减税免税 简称“减免税”,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实行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是对税率的调整和补充。减免税有三种基本形式:
代理税务1、税基式减免: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税收减免。它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的减免:是指直接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3、税额式的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代理税务1、税基式减免: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税收减免。它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的减免:是指直接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3、税额式的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数额。课税对象的计税金额(或数量)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应就其全部金额(或数量)征税。
免征额 税法规定在课税对象计税总额中免予征税的一定数额。凡规定有免征点的,无论课税对象的计税数额多大,免征额的部分都不征税,仅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税收 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 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主要方式。
税收具有征收上的强制性,交纳上的无偿性,征收比例或数额上的固定性。这是税收的形式性特征,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税收“三性”。
1、税收的强制性:从法律而言,国家征税是预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是国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性课征。税收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税收的无偿性,一般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交纳的货币或实物就随之变为国家所有,不需立即付给每个纳税人以任何报酬,也不直接归还给纳税者本人。
3、税收的固定性,一般是指国家在开征每种税之前,都通过法律的形式把课税对象、征收比例(税率或固定税额)等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由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税收的“三性”是税收的基本标志,是衡量“税”与“非税”的主要尺度。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 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处以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税收的强制性:从法律而言,国家征税是预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是国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性课征。税收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税收的无偿性,一般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交纳的货币或实物就随之变为国家所有,不需立即付给每个纳税人以任何报酬,也不直接归还给纳税者本人。
3、税收的固定性,一般是指国家在开征每种税之前,都通过法律的形式把课税对象、征收比例(税率或固定税额)等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由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税收的“三性”是税收的基本标志,是衡量“税”与“非税”的主要尺度。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 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处以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纳税人 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亦称“纳税主体”。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力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各类社团、企业等。“自然人”通常指具有公民或居民身份的个人。根据税收制度,有些税由企业公司缴纳,如企业所得税;有些税则由自然人缴纳,如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 亦称“扣缴税款义务人”。 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义务人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负税人,但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
税务代理 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代理人(税务师) 是指具有一定财会专业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以及较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经省以上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门人员。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门人员为执业税务师。取得执业税务师资格者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税率 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表明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关系,是国家税收课征的深度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程度的外在表现。其具体形式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形式。
税目 亦称“课税品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同一课税对象范围内的具体项目。
速算扣除数 为简化计税程序而按全额累进方式计算超额累进税额时所使用的扣除数额。等于全额累进税额减去超额累进税额的差额。
分税制 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了不同形式的分税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作为财税改革的基本内容,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工商税制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现行分税制是从财政体制改革之前实行的收入分成或收入包干为主的财政管理体制演变而来的,它的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分别制定相互独立的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体系,分设地方与中央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地确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
(分税制:“分体系--分税种--分机构--分金库”)
(分税制:“分体系--分税种--分机构--分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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