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外交官豁免权
解密外交官豁免权
作者:王璐
来源:《方圆》2016年第13
        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利主体是不限于使馆人员的,还包括了外交代表的家属、行政和技术职员的家属、私人仆役
        610日,一名女士在微博发文称,两天前其驾车在北京三元东桥被疑似美国使馆的车辆剐蹭。6 12日美国驻华大使馆就使馆牌照小客车剐蹭事故回应,称目前美国驻华大使馆正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
        据了解,肇事方是美国驻华使馆一位副武官的夫人,事件双方当事人此后在北京市东外交通大队见了面。肇事方表示了歉意,并经双方协商后同意通过保险、直接赔付等方式,对受害方的身体伤害、车辆损失进行适当赔偿。外交官或其家属肇事后可以如此潇洒地离去吗?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能不能成为肇事的挡箭牌引发热议。
        古埃及也有外交特权
        外交特权与豁免,主要是指一国派往他国的外交使团所享有的一定的特殊权利和特殊待遇。这一制度属于外交法的范畴。
        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起源于习惯国际法,是历经了几个世纪的国家实践的结果。在公元前1350年的古代埃及时期,就已经有埃及与赫梯等国家之间的外交实践。赫梯派遣使节出使埃及的活动,记载于赫梯首都(今土耳其境内)发掘出的泥版文书中。
        1937年,当埃及成为国际联盟的成员国时,土耳其代表在向埃及的欢迎致词中提到了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拉姆西斯二世与赫梯国王哈图喜里三世缔结的和平、结盟的条约。该条约目前在国际法上是已知最古老的条约。可以推断,当时的使节就已经享有了某些经君主授权的特殊权利。
        给予并尊重外交使节的特殊权利和待遇,这一做法不仅是各国反复的实践行为,也被各国认为是有法律拘束力的。早在中世纪的教会法集《格拉提安努斯教令》中,就已经反映了有关使节的法律地位的问题。在12世纪至13世纪期间,侮辱使节的行为不仅构成了对
万民法的违反,而且也侵犯了教会特别庇护的人,因此除了受世俗的惩罚之外,还要承担被革除教籍的后果。随着世界历史进程的推进,作为习惯国际法的常驻外交使团的法律已经逐渐确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恢复并稳定战后的国际局面,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国际法编纂工作。其中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编纂,体现在1961年通过、领事馆大使馆1964年生效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世界著名国际法学者马尔科姆·N·肖曾这样说过:外交豁免这个领域是国际法中最不具争议和普遍承认的领域之一。中国于197511月交存了公约加入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在1个月以后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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