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基本国情
一、  我国的基本国情
我国的基本国情包括诸多方面,领土疆域;国家制度;经济制度;民族宗教政策和制度;人口;资源;环境状况;计划生育政策;和平、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等等。这些方面,构成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基础。
(一)领土疆域
中国卫浴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陆地面积960万平方千米,东部和南部大陆海岸线1.8万千米,内海和边海的水域面积约470多万平方千米。海域分布有大小岛屿7600个,其中台湾岛最大,面积35798平方千米。我国同14国接壤,与8国海上相邻。省级行政区划为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首都北京。
(二)国家制度
我国的国家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
1、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国家的根本性质。
中国的政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        权力机关。
县级及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有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地方同样)
2、政治协商制度  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生活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执政党,八个民主党派(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具有参政党的地位,与中共合作,参与执政。  政治协商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存在的政治基础是四项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
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4、立法制度  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中
国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立法、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立法。
5、司法制度  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的司法性质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严密的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仲裁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
6、人民法院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7、人民检察院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三)我国的经济制度
我国的经济制度,可以概括为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
并存的制度。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中居于主体地位,决定和保证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向。个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的经济建设,主要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为特征的。
(四)我国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制度
1、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有56个民族。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的总称。汉族人数最多,超过总人口的90%,其他55个民族因此被称为少数民族。
2、 我国民族分布特点是  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
3、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分布广泛,回族、满族和汉族使用汉语,有53个民族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有文字的民族21个,共使用27种文字。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开辟了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时代。
4、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政策。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是我国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
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民族分裂分子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5、民族区域自治度 
它是中国共产党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运用马列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
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6、与一般省市的区别是:  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实行大于一般地方的自主权。
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第一,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
第二、依法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和组成自治机关。
第三、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经济、文化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权有:立法权、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权、经济发展权、财政权、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权、发展教育和民族文化权。
依据上述权利,民族自治机关可以修改公民法定结婚年龄。规定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可以宽于汉族的政策。小学入学从年满6周岁变通规定为7周岁。
8、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概括起来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由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的政策。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对于维护国家和民族团结,对于发展国际交往和抵制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影响对我国进行渗透和颠覆活动,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宗教信仰问题属于思想认识问题,因此不能用简单的强制方法来处理。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是未来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们要树立人生观和世界观,努力学习科学知识,掌握科学方法,克服唯心主义偏见,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坚决反对。保障信仰自由,不妨碍加强普及科学教育的工作,更不妨碍加强反迷信的宣传。国家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
(五)其他基本国情
我国的基本国情,还包括我国的人口、资源、环境状况和计划生育政策,和平、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等等。
二、 我国的
作为多民族的国家,我国历来重视民族问题,并坚持以下
(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1、在中国,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
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2、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3、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样,同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有两个显著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
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截至目前中国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三)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近年来,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国家还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是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有40多个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1%;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中,有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84个自治县9旗)在西部,占西部地区总面积的86.4%,云贵青在西部,湖南的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的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及吉林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虽不在西部,但也享受西部大开发的待遇,因此,西部大开发就是民族地区大开发,就是加快民族地区发展。
二是开展“兴边富民行动”。是国家民委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边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举措。范围包括分布在我国1.2万公里陆地边界线上的135个县(旗、市)。内容有三(A)加大基础设施建设;(B)大力培育县域经济增长机制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C)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三是重点扶持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
(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五)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卫等事业。
(六)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七)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八)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中国少数民族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众性的信仰某种宗教,如藏族众信仰佛教。有一些民族信仰同一种宗教,如我国由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目前中国有清真寺3万座。在西藏,有藏传佛教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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