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检察机关与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
作者:李瑞达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期
作者:李瑞达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期
摘要检察机关与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一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重要内容。而一国的检察机关与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往往取决于该国的宪政体制、法制传统、历史文化背景等具体国情以及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地位、职权等因素。因此如何界定并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一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 权力机关 领导体制
作者简介:李瑞达,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59-02
一、问题的引出:法律依据的不同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我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据此,学界多数观点认为,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得是双重领导体制(即检察机关既要受同级政府或权力机关的领导,又要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而上述《宪法》的规定即为法律依据。在我国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应为领导关系已宪法明确规定,当无异议,理论上也广为接受。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在描述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关时使用的是“领导”一词,而在界定检察机关与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时使用得却是“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监督”一词,基于此,有观点认为,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等于“领导”,因此,所谓的“双重领导体制”的表述并不准确。从此引发了学界关于我国检察机关与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理论上的分歧,即检察机关到底是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还是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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