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66万,一审判刑3年半,二审经辩护成功改判缓刑——荣获2016年重庆市十大刑辩案例大奖案例
电信66万,⼀审判刑3年半,⼆审经辩护成功改判缓刑——荣获2016年重庆市⼗⼤刑辩案例⼤奖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电信66万,⼀审判刑3年半,⼆审辩护成功改判缓刑
——荣获2016年重庆市⼗⼤刑辩案例⼤奖
⼀、案情介绍
蒲某,在⽹络上创办虚假期货平台,伙同他⼈进⾏⽹络,涉嫌⾦额66万余元涉嫌罪,⼀审被重庆某区法院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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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审宣判后,因其诉求是希望判处缓刑,故提起上诉,上诉期间经朋友推荐向我们进⾏咨询,我们律师团队经过接待了解案情后,向其分析了本案的关键和核⼼问题,经过分析,蒲某决定当场委托我们为其辩护。
三、本案难点
本案⾦额为66万余元,量刑应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蒲某系从犯、且具有坦⽩、退赃、取得被害⼈谅解等诸多情节全部该⽤的从宽情节已经⽤尽,并对其减轻处罚后在3⾄10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进⾏判决。
更为重要的是,⼀审时蒲某怀孕⼋⽉,有更好的判缓的法定情节⽽未判处缓刑,即⼀审时并未因蒲某怀孕⽽判处缓刑,但⼆审时⼀年的哺乳期⼜已过。
日利率0.05%是多少在⼆审相⽐⼀审的情形来看,更⽆任何优势且劣势明显的情形下,辩护⼈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实现上诉⼈的缓刑诉求,难度之⼤,不⾔⽽喻。
四、辩护⽅案
本案⼆审,我们尽职尽责为蒲某辩护,辩护⽅案主要是:
⼀、通过⼆审期间,辩护律师为上诉⼈讲解量刑情节,提供法律认可的多种法律层⾯的⽅案,⿎励当事⼈通过合理合法途径积极寻⽴功线索,获得⽴功表现,作为⼆审改判的新理由;同时,针对⼀审认定的事实,挖掘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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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审同案犯涉案⾦额、各项量刑情节以及最终量刑结果的⽐较,得出⼀审对蒲某量刑过重的分析结论,认真查阅案卷材料,挖掘⼀审未予以认定或认定有误的事实⽅⾯的证据。
三、当事⼈⾃⾝的特殊情况,也纳⼊律师的辩护视野,作为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进⾏论证,不仅做到有理有据,还应充分考虑到“法理不外乎⼈情”。例如,本案中,辩护⼈通过不断向法院强调当事⼈的特殊情况,恳请法官考虑社会效果,强调若对上诉⼈予以收监服刑,势必导致孩⼦处于⽆⼈抚养、受饥挨饿、⽆⼈照料的困难境地,甚⾄会衍⽣出新的社会问题这⼀具体问题,⼒图使其在判决时注意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的统⼀。
五、辩护细节
(1)本辩护律师独具慧眼,在其他律师未提出这⼀问题的前提下,率先发掘⼀审未认定或认定有误的数额问题,在庭上当庭提出并积极与法官与检察官进⾏沟通使得该⾦额应当减少认定的意见被采纳,为本案⼆审量刑的改判创造了现实前提。
具体理由是:⼀审判决未扣除吴某、蒲某在过程中返还给杨某的3万余元⼿续费,整体数额应重新计算;
(2)被害⼈杨某、王某并⾮蒲某骗⼊现货交易平台的,杨某是蒲某的上家严某骗⼊,王某是杨某⾃⾏介绍进⼊的,不是蒲某介绍进来的,相关数额也应减少认定;
(3)⼀审判决未考虑蒲某如下重要的酌定量刑情况:⼀审期间怀有⾝孕;曾主动劝说杨某退出30万元⼊⾦;因经济负担过重⽽⼀时糊涂涉嫌犯罪,对此杨承认并部分谅解;
(4)与同案犯相⽐,对蒲某多情节考虑不够,量刑过重;
(5)在⼀审开庭后不久产下幼⼥,且系其唯⼀抚养⼈;
(6)⼆审期间⼜检举他⼈容留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有⽴功情节;
(7)蒲某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其⼈⾝危险性⼩,并愿意帮助矫正教育,具备适⽤缓刑的实质条件;
(8)蒲某在整体过程中都已经真正的悔罪认罪,多余的刑罚就是不公正的刑罚,⽆适⽤实体刑的现实必要,并愿意缴纳罚⾦;
(9)结合刑罚教育改造与⼈性化的执法理念,基于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恳请法官综合考虑并对其适⽤缓刑。
六、辩护效果
最终,承办法官采纳了我们的全部辩护意见,不仅将⾦额减少认定(有趣的是,本案其余诸多上诉⼈,均因本辩护⼈提出的⾦额应当减少认定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减刑1个⽉),更采纳了律师提出
的建议改判缓刑的意见,对蒲某撤销了原判的3年半的实刑刑期,改判为缓刑!
七、办案感悟
山西旅游景点大全1.在⼀审判决认定的基础上,如何针对性的开展有效辩护是⼆审辩护⼈的核⼼使命。
根据《重庆市⾼级⼈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额在50万元以上,就应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本案涉案⾦额66万余元,在⼀审已经认定从犯、坦⽩、取得谅解等诸多法定与酌定情节,并减轻处罚后,全部该⽤的从宽情节已经⽤尽;⽽且,⼀审时蒲雪华怀孕⼋⽉,有更好的判缓的法定情节⽽未判处缓刑,⽽在⼆审时幼⼥的哺乳期已过,此时⼆审改判的劣势更加明显。基于此,⼆审要想争取改判,并请求判处缓刑,显然难度⾮常⼤。在所有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都清楚⼆审改判难度的前提下,如何争取有效辩护,是考验⼆审律师综合能⼒与辩护技能的⼀⼤难题。
因⽽,在对该问题的思考上,我们认为,应该看到,在司法环境⽇益公开、公平、公正的今天,⼀起刑事案件,在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三个环节后,再出现⼤量错判的情况并不⼗分现实,但同时
更应注意到,囿于司法系统案件质量考核的原因,即使⼀审判决量刑未能完全实现罪刑均衡,在未出现新事实、新理由的情况,⼆审改判的可能性也是极⼩。即使如此,⼆审辩护⼈在接受委托之后,仍然不能放弃任何机会或者可能,不为既有⼆审基本维持的判决现状所束缚,积极进⾏有效辩护的准备,争取⼆审改判,更多考虑应当放在寻新事实和新理由上。
2.⼆审辩护⼈应在法律范围内积极寻求影响刑罚裁量的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
作为⼀个专做刑案的律师,如何在⼀审认定的事实与情节上进⾏量刑上的最佳辩护,⼀直是类似案件所共同⾯临的核⼼问题。本案就是通过⼆审期间,辩护律师为上诉⼈讲解有关⽴功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励当事⼈通过合理合法途径积极寻⽴功线索,获得⽴功表现,作为⼆审改判的新理由;同时,针对⼀审认定的事实,挖掘新的事实;最后,也要注意到的是,当事⼈⾃⾝的特殊情况,也应纳⼊律师的辩护视野,作为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进⾏论证,不仅做到有理有据,还应充分考虑到“法理不外乎⼈情”,例如,本案中,辩护⼈通过不断向法院强调当事⼈的特殊情况,恳请法官考虑社会效果,强调若对上诉⼈予以收监服刑,势必导致孩⼦处于⽆⼈抚养、受饥挨饿、⽆⼈照料的困难境地,甚⾄会衍⽣出新的社会问题这⼀具体问题,⼒图使其在判决时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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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从表⾯看,本案是因为⼆审中出现了数额发⽣变化、上诉⼈具有⽴功表现等显性因素⽽获得改
芝麻烧饼判,但我们相信,在辩护⼈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上诉⼈特殊的家庭情况时,承办法官是基于良知与法治正义感,仍然会认真考虑这⼀情况,将这⼀情节作为隐性因素纳⼊到了⼆审改判的内在因素之中。
3.本案的辩护思路与⽅法为⾮羁押⼀审已决犯的⼆审刑期改判提供了有效辩护范本。
作为⼀起常见犯罪,本案的⼆审改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打击犯罪是刑法重要的任务,保护⼈民也是刑法重要的⽬的,但打击犯罪并不意味着要对被告⼈处以与其罪⾏并不均衡的处罚;保护⼈民
也不代表要将被告⼈与⼈民进⾏长久的隔离;实际上,在本案中,从各被告⼈的定罪量刑上看,打击犯罪的任务已经得以实现,保护⼈民的⽬的在部分被害⼈的损失被弥补、赔偿中予以达成,社会关系得到⼀定程度的恢复;具体到本案上诉⼈蒲某⾝上,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的量刑应是罚当其罪,从蒲某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极好的⾓度看,惩罚、教育的刑罚双重⽬的也应得到了有效的统⼀。
4.⼆审辩护⼈应穷尽所有的合法辩护⼿段,既最⼤程度保障上诉⼈的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统⼀。
更为关键的是,本案完美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既对犯了罪的蒲某进⾏了有效的惩罚,⼜通过蒲某的检举揭发他⼈犯罪追究了其他犯罪⼈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其蒲
某幼⼥的唯⼀抚养⼈这⼀情况,对其宣告缓刑,使其可以照顾幼⼥⽽不让其流落街头、⽆⼈照料,不⾄于在解决⼀个社会问题的同时,⼜创造了⼀个新的社会问题,对如何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点树⽴了具有指导意义的标杆效应。
显然,这样的判决,是对以往部分法院只追求法律效果或只追求社会效果的⽚⾯错误的纠正,是对司法程序“定纷⽌争”的有效贯彻,也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实现以审判为中⼼刑事诉讼制度改⾰司法精神的有⼒践⾏,是个案辐射出来的积极司法效应。
5.本案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标杆效应,为⼆审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提供了可供参照的路径。
尽管每个辩护律师都认为,⼆审改判的难度难以想象,尤其是从实刑改为缓刑在相当程度上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作为专业性的刑辩律师,在⼀审把所有有利情节全部⽤尽的前提下,我们通过上述指出的有效辩护⽅式,通过事实重新认定、当事⼈出现新法定情节、查更多酌定情节,同样实现了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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